擅自採挖黃土140余車獲利7萬餘元,兩人被判拘役四個月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子涵 徐昊)礦產資源種類繁多,除了煤、鐵等常見的能源礦產和金屬礦產,還包括石墨、黏土等非金屬礦產,以及礦泉水、二氧化碳氣等水氣礦產。作爲重要的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勘查和開採必須依法申請,經批准取得並辦理登記。未經許可在合法採礦權確定的礦區範圍外開採礦產資源屬違法行爲,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日前,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在禁採區內擅自採挖黏土出售牟利的非法採礦案件,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萬元。
劉某、何某、王某(已另案處理)三人系朋友。2020年夏,王某位於某村的公司院落被依法認定爲違章建築,需要拆除。王某聯繫朋友何某,讓其僱傭司機駕駛鉤機、剷車等設備對院內建築進行拆除。
爲節省建築垃圾消納費用,王某授意何某在院內開挖大坑就地回填建築垃圾,挖掘過程中發現地下存在大量黃土資源。王某瞭解到某棚改工程修築道路需要使用黃土回填路基,便與何某商議一起販土掙錢,並讓何某找人負責運輸黃土。何某找到朋友劉某聯繫運輸車輛。在王某的指使下,何某負責僱傭並安排司機使用拆除設備挖掘黃土,劉某於2020年8月10日、10月13日、10月14日分三次將挖掘出的140余車黃土運輸至修路工地進行出售。後經他人舉報,三人違法行爲被相關部門查獲。經鑑定,何某等人開採並銷售的黃土系磚瓦用黏土礦產資源,累計挖掘方量達2151.57立方米,銷贓金額75304.95元(已另案追繳)。劉某、何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採礦罪。而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出臺的《關於明確北京市固體礦產資源開採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合法採礦權確定的礦區範圍外,北京市行政轄區範圍內其他空間,均爲固體礦產資源禁採區。
本案中,二被告人非法開採固體礦產資源的地點屬於禁採區,開採量爲2151.57立方米,銷贓金額達75304.95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非法採礦罪,依法應予懲處。
鑑於被告人劉某、何某實施非法採礦犯罪系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到案後如實供述事實,且均自願認罪認罰,均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密雲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何某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編輯 甘浩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