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1歲童咬同齡同學 夫妻怒告家長、託嬰中心賠償百萬 獲賠2萬

1歲童咬同齡同學,夫妻怒告家長、託嬰中心賠償百萬 。(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某私立託嬰中心一名1歲多幼童,前年在上學時,遭到同爲一歲多的同齡同學小明咬傷手指及手掌多次,應童父母氣得提告小明家長、託嬰中心業者及教師求償百萬元。臺中地方法院認定小明父母在事發後,未予以積極教育,判賠2萬元,託嬰中心與教師則有利用繪本及其餘輔助方式指導小明不能咬人,善盡注意義務免賠,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一名幼兒家長阿國夫妻向法院提告,他將1歲多幼兒送往臺中某私立託嬰中心,卻屢次遭另一名幼童小明咬傷達9次,導致孩子手指及虎口遭到咬傷,他認爲小明的父母疏於教導孩子正確行爲觀念,導致小孩咬人,應負起爲人父母應負之教養責任,因此要賠償10萬。

另外阿國夫妻也認爲,托育老師小玉本應注意託嬰中心內學童之安全維護,卻怠於履行義務,造成自己孩子多次遭同學咬傷,過失不法侵害他的孩子身體健康權,請求其賠償90萬元,另外園長也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小明的父母辯稱,僅有一次是小明所爲,且夫妻兩人已善盡教育、告誡責任。託嬰中心負責人則表示,案發後教師讓兩童座位分離,還多次利用兒童繪本,教導咬人幼童且安排專人照顧,也善盡托育責任。

但法官調閱監視器及對話紀錄,認定小明總共咬人四次,家長也未能出教育、且叮囑小孩不得咬人的事證,得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2萬元。

法官調閱紀錄,確實發現託嬰中心老師在事發後,有告誡小明並開會處理後續狀況,且讓其他幼童戴口罩防止嘴巴碰觸,並用兒童繪本教育小明以後不能咬人,同時透過按摩牙齦、咀嚼蔬菜棒與牛奶棒方式減緩小明口腔不適和滿足口欲,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過失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