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夜襲同居人女兒 少女驚醒「臉上口水味」成鐵證
高雄一名男子因猥褻同居人未成年女兒遭判刑,二審維持原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男子因猥褻同居人未成年女兒遭判刑,二審維持原判!該名被告阿德(化名),竟趁少女A女深夜熟睡時,潛入房間對其親吻、摸胸得逞。少女驚醒後嚇得連夜逃離,並立即向友人求助報警。雖被告二審時翻供否認犯行,但高雄高分院根據DNA證據及被害人清晰指證,認定犯行明確,駁回上訴,維持1年2月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爲A女母親之同居男友,明知A女爲未滿18歲之少女,竟於去年4月14日凌晨3時許,利用A女至母親住處過夜機會,趁A女服用藥物熟睡不知抗拒之際,進入房間親吻其嘴巴並隔衣撫摸胸部。A女驚醒後,阿德竟還故作鎮定表示「叔叔沒有生女兒,但很喜歡妳」,隨即離開房間。
A女遭侵犯後驚恐不已,立即透過LINE向同住友人求救「哥哥,我想回家,好恐怖」,並在友人協助下連夜逃離報警。警方獲報後協助採證,於A女嘴脣部位採集到男性DNA,經比對與阿德型別相符,成爲定罪關鍵證據。
一審時阿德原本坦承犯行,但二審卻突然改口否認,辯稱因服用安眠藥深度睡眠,不可能進入被害人房間,並指稱A女可能因藥物作用將夢境誤認爲現實。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根據DNA科學證據、被害人多次一致指證及求救訊息等事證,被告犯行明確,其辯詞不足採信。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強調,阿德身爲少女母親之同居人,竟爲滿足私慾乘機猥褻,嚴重戕害少女身心發展,且犯後未能真誠悔悟,甚至反指被害人誣陷,考量所有情狀後認爲原審判決1年2月徒刑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