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動輒「羈押」 必破壞司法公信力
▲戴姓工程師貼出承辦京華城案司法人員的姓名照片,固有不妥,但是否已構成犯罪?又且顯不具有「羈押」的法定理由,竟遭法院裁定準許羈押。(圖/記者劉昌鬆攝)
●李永然/律師 、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臺灣是一民主法治國家,且標榜「人權治國」,國人皆知「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之所以被公認爲「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乃因「司法」不似「行政」,司法人員必須秉持《憲法》、法律公正執法,不受執政黨的影響。
當羈押成了常態運用 令民衆對司法啓疑
然自民衆黨柯文哲前主席涉及京華城案於偵查期間遭到羈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又繼續延押;隨後又因執政黨隱身幕後支持「所謂民間團體」的「無差別大罷免」,僅針對在野的國民黨,以涉嫌僞造「連署」爲由,而均進行搜索、羈押相關人員,弄得風聲鶴唳,滿城風雨,更讓原本在《刑事訴訟法》中做爲例外適用之「強制處分」的「羈押」成了常態運用。
目前已令臺灣各界有識士紛紛表達難以接受,認爲司法已形塑出「辦藍不辦綠」的印象,形象良好的臺中市盧秀燕市長、臺北市蔣萬安市長等爲此均公開提出批評,期盼「司法」切勿淪爲政治競爭的打手或工具。
不幸日前前臺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的夫人,不堪其夫婿遭到司法羈押的折磨而墜樓自殺,彭振聲前副市長於開庭時聞之後,立即放聲痛哭,哭喊「他是冤枉的,他不想活了,他怎麼出生在這樣的國家」,其悲慟隨即引起國人高度關注。
不料有戴姓工程師在社羣媒體揭露京華城案偵審的司法官姓名照片,僅要大家「記住他們的姓名跟臉」,卻另有兩名情侶「自行」加工貼上「命債命償」。檢警調立刻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逮捕戴姓工程師及兩名情侶,並聲押戴姓工程師;這起偵辦的神速及「羈押」聲請,又令民衆對於司法的公正再度啓疑,使司法公信力再度受損。
按刑事犯罪本於「罪刑法定主義」,而採「無罪推定原則」,基於對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維護,美國《憲法》第4修正案保障人民享有免於「不合理」搜索和扣押的權利,檢察官必須有「充分理由」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而且法院必須開庭審理檢察官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
這都是本於「羈押」是強制處分,如於偵查或起訴後審理期間即遭羈押,無異於讓刑事被告在確定有罪前,即失去人身自由,自不符「無罪推定原則」。
▼自民衆黨柯文哲前主席涉及京華城案於偵查期間遭到羈押,隨後又針對在野的國民黨以涉嫌僞造「連署」爲由,進行搜索、羈押相關人員,弄得風聲鶴唳,滿城風雨。(圖/記者李毓康攝)
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判決 不偏任一政黨才能做出公正裁判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明訂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爲「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逃亡之虞、有串供或湮滅證人之虞或涉犯法定本刑爲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或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才能予以「羈押」。
前開法定要件極爲嚴謹;但近來一些案件的羈押,都令民衆深感羈押已達「濫權」程度,「中華人權協會」發出嚴正聲明,向司法院、法務部呼籲,應立即停止一切以延押、再延押方式逼供的偵查手段,切勿藉令「押人取供」的影響吞噬更多家庭,更不能令「司法」淪爲政治工具!
目前戴姓工程師在社羣內貼出承辦京華城案司法人員的姓名照片,固有不妥,但是否已構成犯罪?又縱使涉及犯罪,也不是法定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顯不具有「羈押」的法定理由,竟遭法院裁定準許羈押,不禁令人深感臺灣的「言論自由」再度受到限縮,羈押也有浮濫之虞;期盼戴姓工程師如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時,高院法官能更審慎審酌,俾符「慎行羈押」之意旨,這才符合人權治國的形象!
最後誠摯期盼基於臺灣已經邁入21世紀,且經過「三次政黨輪替」,應當可以達到「民主鞏固」;但沒想到自去年以來因民進黨繼續執政,卻面臨「朝小野大」,政黨間的競爭更形激烈;鄰近我國的南韓今年同樣發生類似情形,尹錫悅大統領竟宣告「戒嚴」,後來於2025年4月4日「南韓憲法法院」裁定對尹錫悅大統領的彈劾案成立,立即遭到解職,充分展現司法人員能守住國家《憲法》、法律的尊嚴,公正執法,而不受政治力影響,也不諂媚執政當局或揣摩上意。
臺灣的司法機關正值此一關鍵時刻,展現法律人忠於《憲法》、法律的硬頸精神,依法偵查、審理、判決,不偏於任一政黨,做出公正裁判,方能重振人民對於司法公信力的信賴。
▼但近來一些案件的羈押,都令民衆深感羈押已達「濫權」程度。(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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