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後被誘入股離職時負債12萬!這合理嗎?

入職時公司承諾的“高額分紅”沒有着落,離職後卻被通知揹負12萬元債務?眼下正是求職高峰季,小心掉入這樣的求職“陷阱”!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用人單位向員工返還投資款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理髮師向公司借支入股

卻背上高額債務

小錢是一名從業10年的資深理髮師,月收入約2萬元。某日,某美業公司找到小錢,表示公司準備投資200萬元在某商場新開一家美髮店,邀請小錢加入,固定工資1萬元,同時允許其入股分紅。按美業公司的分析,如小錢入股12萬元,則每月分紅約2萬元,月收入可以達到3萬元。

小錢十分心動,但財力有限無力入股。某美業公司表示可以借款12萬元給小錢入股。於是,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無需支付利息,每月償還6000元,從分紅中扣減,但如果小錢離職,則需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並支付借款利息。

同時,雙方還簽訂了《合作投資經營協議書》,約定某美業公司出資188萬元,佔美發店94%的股份,擔任事務執行人,小錢出資12萬元,佔6%的股份,爲實際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持有股份期間同時爲某美業公司員工,如從美業公司離職,則相關收益歸美髮店所有,且應向某美業公司支付相當於出資金額2倍的違約金。

同日,某美業公司向小錢轉賬12萬元,備註“借支款”。十幾分鍾後,小錢將前述12萬元轉賬給美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林某,備註“入股款”。

小錢上班後每月只收到工資1萬元,並沒有獲得承諾的分紅,也不允許過問美髮店的經營情況。於是小錢工作三個月後提出辭職,某美業公司同意。

兩年後,小錢向某美業公司償還了借款12萬元及利息,後認爲該公司製造“求職陷阱”,引誘其入股,又剝奪其知情權和分紅權,其被迫離職卻揹負了債務,故起訴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某美業公司返還投資款12萬元,並賠償資金佔用損失。

涉案發廊被判

返還投資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爲,某美業公司與小錢等5人簽訂的《合作投資經營協議書》均將投資人身份與員工身份捆綁,小錢等人一旦離職,不僅無法獲取投資收益,還需支付高額違約金,有限制勞動者離職自由之嫌。小錢離職時,某美業公司應對涉案美髮店進行清算,並根據盈虧情況與小錢結算。小錢用於投資的12萬元來自某美業公司向其出借的款項,但某美業公司卻要求小錢將投資款轉至林某名下賬戶,而美業公司未舉證證明前述款項已實際用於涉案發廊的運營。

此外,涉案發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小錢任職期間及離職時的運營及盈虧情況的相關證據,而其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待證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小錢要求美業公司返還投資款12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遂一審判決:某美業公司向小錢返還投資款12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某美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勞動者不要盲目做“老闆夢”

法官表示,本案中,美業公司以高額分紅誘使員工入股,將投資人與員工身份捆綁,設立嚴苛的退股責任,又剝奪員工知情權和分紅權,目的在於規避經營風險,免費使用員工投資款,低價使用勞動力。很多勞動者囿於維權能力的不足,爲避免支付高額違約金,無奈選擇長期低價提供勞動。部分勞動者雖成功離職,卻揹負了十幾萬元的債務,生活陷入困頓。

法官提醒,勞動者要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盲目做“老闆夢”,謹防“求職陷阱”。遇到“求職陷阱”,要敢於循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許接英 通訊員董廣緒)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