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專法需對症下藥 可先從規範BNPL(先買後付)做起
▲「先買後付」市場持續擴增。(圖/達志影像)
許義忠/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
近年來,「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簡稱 BNPL)作爲新興消費模式,在全球市場迅速成長,臺灣亦不例外。該服務允許消費者即時購買商品或服務,之後再透過短期分期完成付款,且多數業者無需信用卡或傳統貸款的事前徵信機制。這種對部分消費者來說具吸引性的服務促使市場快速擴展,據媒體報導,臺灣BNPL市場至2025年的年成長率可達 15%,交易金額預計突破新臺幣418億元。
在金管會的要求下,租賃公會於去年正式公告了針對中古車貸業務的兩大自律規範。儘管該規範已推行一年,民間團體仍對「先買後付」的潛在風險與監管不足存有疑慮,紛紛呼籲政府設立「融資公司專法」。爲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監管法規確實有其必要,但是在立法工程討論前,應先釐清租賃業與BNPL的關聯,才能對症下藥。
▲蘋果「Apple Pay Later」先買後付服務。(圖/翻攝Apple,下同。)
在市場競爭方面,國內「先買後付」業者主要由本土與外資企業共同推動,除了租賃業,又以日本AFTEE先享後付爲市場領導者,會員數突破百萬。此外,臺灣大哥大、PChome 網家等大型企業亦相繼投入該市場,顯示該產業競爭已進入戰國時代,政府監管機制勢必須加速完善,以確保市場秩序。
首先,消費者信用風險問題值得關注。由於部分「先買後付」服務未建立完善的信用評估機制,導致部分消費者過度借貸,進而影響財務健康。另外,部分業者還會對此收取包含申辦費、手續費等衍生的交易費用,其是否有按實際金額申報納稅?根據2023年財政部國稅局的調查,部分業者存在短報稅捐的情形,而透過查覈資融業者名冊及營業稅資料庫發現,稅務申報過低的案例並不少,造成政府稅收損失。
▲「先買後付」市場持續擴增。(圖/達志影像)
爲真正解決相關問題,政府應採取更全面的監管措施。因爲「先買後付」平臺背景多元,涵蓋租賃業者、科技業者與外資企業,故應避免僅針對特定產業(如租賃業)進行規範,須將所有 BNPL 服務納入統一管理架構。
此外,應要求「先買後付」服務提供者建立信用評估機制,降低消費者過度負債風險,並落實風險管理機制,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理解「先買後付」業務的服務條款,增強市場信任度。在稅務方面,參考國際經驗,已有部分國家考慮對「先買後付」交易徵收特定金融交易稅(FTT),以確保市場公平並補充財政收入。對於跨國業者,則可參考 OECD 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計劃,要求企業揭露跨境交易資訊,確保稅收公平。
綜上所述,政府應積極檢討 「先買後付」相關稅收政策,要求企業履行應盡納稅義務,避免因租稅規劃影響國家財政穩定。
雖然「先買後付」監管勢在必行,但政府在訂定規範時也應避免過度緊縮,以免引發市場地下化的問題,此外,嚴格監管也可能導致部分平臺退出市場,影響數位金融創新,並對電子商務與零售業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以鄰近臺灣的日本爲例,日本在2006年修訂《貸金業法》,目的在於透過對放貸從業人員進行登記制,以對融資業務施予必要限制,並建立類似公會組織的審批制度。然而,當初在修法後,該國屢傳過於嚴格的貸款條件導致非法放貸橫行,並造成小型自僱者在最需要資金時貸款困難,進而對整體經濟產生一定衝擊;直至目前,日本坊間時有要求再修法的聲音傳出。事實上,臺灣政府在2008年提出的「融資公司法草案」立法精神也參考了日本經驗;現在,國內又再次迎來立法的討論,所以此次應以日本所引發的後遺症爲前車之鑑,審慎制定一部符合臺灣民情的法律。
「先買後付」在臺灣市場的潛力巨大,但若缺乏適當監管,將可能帶來市場風險與租稅流失問題。因此,政府應透過完善法規,確保相關服務納入適當監管框架,並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以維持市場公平性。業者則應強化風險管理,確保交易透明,並提升消費者保護機制。
對於消費者而言,「先買後付」雖提供靈活支付選擇,但亦需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避免因過度借貸而陷入債務困境。唯有政府、業者與消費者共同努力,「先買後付」才能在臺灣金融市場中健康發展,兼顧金融創新與財政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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