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怎麼管? 學者提「折衷方案」:報備代替特許
▲融資公司怎麼管?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提出,可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採行「報備制」取代特許制。(圖/資料照)
記者潘姿吟/專題報導
從法律層面切入,從法律層面切入,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顏廷棟指出,臺灣目前對融資業者的監管存在重大缺口,最亟需補強的四大關鍵包括:從業人員專業證照、信用審查機制、違約金與利率上限、以及紛爭處理制度。面對是否設立《融資公司法》專法的爭論,他提出折衷建議,可參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採行「報備制」取代特許制,在兼顧監理目的的同時,也降低行政管制成本。
事實上,早在民國97年 (2008年) 時,行政院曾提出了「融資公司法」草案,在民國97年2月4日被送到立法院進行審議的。然而,該法案在當年因爲金融海嘯爆發而「不了了之」。當時,建議自然人融資利率不得逾20%、非自然人上限爲30%,不過因專法始終未設立,目前實務僅能適用《民法》,利率上限爲16%。違約金部分亦無明確規範,僅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導致法律效力不足、爭議頻傳。
國際經驗:信用審查、利率上限、債務協商缺一不可
顏廷棟認爲,若參考國際立法經驗,英國《消費者信貸法》、美國《城市借貸法》、日本《貸金業法》、新加坡與中國的融資法規,無一不針對融資行爲訂立專法,明訂信用審覈、利率限制、債務協商機制,並設有專責機構協助處理糾紛,保護借款人權益。
以日本爲例,《貸金業法》除要求業者嚴格執行信用審覈,也限制違約金比例,並透過債務協商機制協助借款人償還,減輕其經濟壓力。更進一步,《金融服務提供與利用環境整備相關法律》與「金融媒介協會」制度,則強化行業自律、提升產業秩序。
顏廷棟指出,若要強化整體融資市場秩序,必須強化對合作廠商、銷售中介的管理責任。這不只是單一業者的義務,更應建構一個「融資提供者與銷售方共同負責」的制度架構。
例如,2016年威爾斯美語補習班無預警倒閉,許多學員因與合作融資公司簽約,被迫承擔每人10至20萬元不等的債務。雖然可主張「經濟一體性理論」拒付貸款,但法院見解不一,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
這類問題也反映在現行 BNPL(先買後付)模式中:表面上賣方與融資公司各自獨立,但實際上內部緊密結合,一旦商品或服務無法履約,消費者權益難以追索。顏廷棟認爲,國家應透過法律明確界定雙方連帶責任。
折衷方案:借鏡直銷管理制度 採「報備制」代替特許制
關於是否應設立《融資公司法》專法,贊成與反對雙方各有主張,利弊並存。顏廷棟認爲,若考量現實執行面的可行性,可採取較爲折衷且管制成本較低的方式,仿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採行的「報備制」。
所謂「報備制」,是一種低度管制原則,允許融資公司開業,無須經過如專法「特許制」般嚴格的審覈程序。顏廷棟建議,金管會應制定《融資公司管理規則》,要求融資公司在營業前,須備妥相關文件與必要事項向主管機關報備,否則不得營業。
這種制度的優點在於:降低行政負擔、節省監管成本,同時也保留基本的監督機制。主管機關可隨時派員檢查報備資料的真實性,並應將所有報備資訊與查覈結果公佈於官網,供民衆查詢,協助消費者辨別並選擇可信賴的融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