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18歲男彰化體驗輕航機失事身亡 母跨海向業者求償1949萬
彰化順風飛行俱樂部在2023年3月發生輕航機墜機事故,致使機上林姓教練與18歲日籍學員身亡。(資料照)
彰化順風飛行俱樂部在2023年3月發生輕航機墜機事故,致使機上林姓教練與18歲日籍學員身亡,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指事故是因林姓教練操作不當失事,檢方將順風協會理事長及地面管制人員予以不起訴處分,學員母親不服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向法院提起自訴,近日亦遭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而其另向順風飛行協會提出的民事求償1949萬元則在審理中。
18歲日籍學員與家人來臺,在2023年3月16日參加順風飛行協會超輕型飛機飛行體驗時,因飛機失控墜機,男子與林姓教練身亡,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教練未能遵守並保持飛行手冊中規定、大仰角及大坡度轉彎增加翼面負載而造成載具失速,是飛機失事主因。
但其母認爲,饒自強爲順風協會理事長及飛機所有人,對飛機的維護和飛行安全負有監督責任;呂男作爲地面管制人員,在林姓教練告知要進行低空進場時未予以制止,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提告2人過失致死,另事故發生當日非核準飛行時間內進行飛行活動,並未向民航局相關單位申請許可,也涉及詐欺取財未遂。
彰檢予不起訴處分,其母不服聲請再議遭駁回,再向法院提起自訴。彰化地方法院經調閱相關卷宗及調查報告,認爲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理由暨事證屬實,且各項論點均屬有據,並沒有與卷證資料相違,或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處。
法院認爲,呂男雖爲地面管制人員,其職責是管制地面場地及跑道以協助起飛、降落事宜,對於操作事故載具之林姓教練,並沒有任何「管制與指示」不得爲特定「飛行動作」的權限;而饒自強雖然是順風協會負責人及事故載具所有人,但事故發生時並不在現場,且林姓教練有民航局核發的超輕型載具教練操作證,具有高度專業,饒自強客觀上已盡監督義務。
另雖然當時爲未經非航管單位覈准飛行時間,但順風協會在當日確實有提供飛行體驗服務,難以證定林姓教練及饒自強有何詐欺不法所有意圖或主觀犯意,無從認定2人所爲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因此裁定將聲請駁回,不得抗告。其母另向順風飛行協會提出民事求償1949萬元一案,目前則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