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知產力綻放新質生產力|法律對“真”創新的“嚴”保護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王冠男
“以新促質”,強化對創新成果的保護力度,新質生產力有了法治“引擎”的驅動,才能勢頭強勁。面對“正義的僞裝者”——“惡意訴訟”,司法裁判去“僞”存“真”;懲罰性賠償在知產侵權案中的加大適用,凸顯司法對創新成果保護的“立場”和“力度”;伴隨着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潛在風險隨之而來,立法、司法一一做出迴應。這些舉措,總體上都體現爲法律對“真”創新的“嚴”保護。
警惕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讓法律真正做到保護創新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周翔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提到,202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的一審案件數量爲74件,2023年該數量上升至152件,同比增長105.41%,數量顯著增長。
周翔認爲,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惡意訴訟一般出於兩個原因:一是打擊競爭對手;二是爲了獲取超過其知識產權本身價值的賠償利益。
惡意訴訟不僅嚴重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給被訴方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影響。“惡意訴訟”會導致被訴方被迫投入大量時間和金錢用於應訴,如在被訴企業上市前期起訴,甚至會影響被訴企業的上市進程,嚴重影響企業的發展。除此之外,如果法院不能依法規制惡意訴訟,被訴方還可能面臨着天價的賠償數額。
原本應作爲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卻被“惡意訴訟”鑽了空子,我們如何規制?周翔表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新增了“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類案由,爲因惡意訴訟蒙受損失的被告提供了訴訟索賠途徑。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明確濫用權利起訴的主體應支付被訴方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更有利於規制惡意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除推動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和政策外,還通過司法審判表明了嚴格規制惡意訴訟的態度。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定泉州日某儀器儀表公司在明知專利已終止且缺乏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仍對福建恆某科技公司提起第三次、第四次侵權訴訟,構成惡意訴訟,判決其賠償福建恆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該“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認定的首例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並且判賠的案件,入選了該法庭成立五週年100件典型案例。該案裁判進一步細化了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判斷要件,體現了倡導訴訟誠信、不得濫用權利的鮮明司法態度,可爲全國法院更好地規制惡意訴訟提供參考。
此外,全國檢察機關於2022年7月正式開展依法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專項監督工作,並將此項工作作爲常態化工作開展。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婉瑩律師認爲,對於潛在的惡意訴訟行爲,檢察機關一般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線索後,通過依法推動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或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予以監督糾正,進一步強化了對惡意訴訟的遏制作用。
懲罰性賠償在知產侵權案件中的加大適用,凸顯司法的“嚴”保護
根據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判決中,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賠約6.4億元,賠償數額創歷史新高。該案入選了“新時代推進法治進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樹立了司法裁判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導向。
公開資料顯示,吉某方(以下簡稱“原告方”)下屬的某汽車工業公司(以下簡稱“涉案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研發了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並對該技術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2016年起,涉案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其中30人短時間內加入了威某方(以下簡稱“被告方”)及其關聯公司。2018年,原告方發現被告方利用這些離職人員獲取的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並在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迅速推出了相關電動汽車,其部分底盤零部件與原告方的設計完全一致。原告方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方的關聯公司侵害了原告方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的技術秘密,判決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0萬元。原告方和被告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決威某方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及維護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元。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向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2024年全國法院對460起知識產權案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同比增長44.2%。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的擴大,賠償數額的增長,凸顯了司法對創新成果,特別是“新技術”的嚴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介紹,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日臻完善,目前,民法典、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種子法等都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了司法解釋,發佈了涉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性案例1件、典型案例6件,案例庫收錄案例12件,法答網解答218個,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標準和裁判思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意見正在研究起草中。
對關鍵核心技術的司法保護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重要保障。面對競相涌現的新產業、新業態、新領域,如何保護好“新技術”是司法面臨的新挑戰。爲應對這些新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結合當下信息技術和數字經濟領域熱點、難點問題,採取了構建中文法律知識圖譜、支持證據鏈智能審查、完善“懲罰性賠償”裁判規則、創新啓動“版權AI智審方式”等舉措,走出了一條“司法保護”的創新之路。
立法爲人工智能技術提供創新發展空間,司法實踐爲人工智能發展提供正向反饋
人工智能技術的蓬勃發展不斷突破着我們認知的邊界,作爲新質生產力在推動各個行業的智能化轉型的同時,也給我們帶來了“AI生成內容的版權歸屬”“深度僞造”“傳播有害信息”等新難題。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提到“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應用;懲治利用人工智能技術侵權行爲,促進規範有序發展。”
立法爲人工智能發展提供了法治環境下的創新空間。2023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七部門聯合發佈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提出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鼓勵創新的同時做好風險防範;202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試行)》等政策性文件,深入闡釋現行專利法律制度下人工智能領域專利審查政策。
司法實踐爲人工智能發展提供正向反饋。通過對智能“換臉”技術破解計算機登錄驗證系統案、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江蘇首例AI版權圖片案等案件的裁判,打擊犯罪行爲,明確人工智能應用的權利邊界和權利歸屬,既保護了權利人的權利也促進了人工智能技術的健康發展。
北京知產法院副院長杜長輝在2025年中關村論壇上表示,“發揮司法裁判與行政管理的協同效應”,在司法裁判中充分考慮行政機關頒佈的有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相關的管理辦法,打造知識產權服務生態圈。
《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指數報告(2024)》顯示,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超過50萬億元,已成爲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面對作爲數字經濟核心要素的數據、算法、人工智能等產業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範圍該如何拓展及權利邊界該如何劃定,對現有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
面對新技術、新業態,知識產權立法適時適度拓寬保護領域、細化保護措施、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建設;司法裁判積極探索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司法機制,創新裁判方式,完善裁判規則。經多部門發揮協同效應,實現法律對“真”創新的“嚴”保護,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真正做到保護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
監製:餘飛 劉青
統籌:楊幸芳
策劃/採寫: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