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提前退場機制 通過

證交所25日加開董事會,董事會通過增修證交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之一、第十一條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證交所指出,爲減少市場無交易之冷門認購(售)權證,除上(下)限型權證外,發行人於發行計劃、銷售及上市公告中載明,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或價外20%以上等條件者,得申請其提前終止上市。

未來將針對權證在發行兩個月後,同時在到期兩個月前,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發行商就可申請提前下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