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分娩鎮痛技術基本要求(2025年版)
分娩鎮痛技術基本要求
(2025年版)
本要求所稱的分娩鎮痛技術,是指椎管內分娩鎮痛技術,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鎮痛、蛛網膜下腔鎮痛、蛛網膜下腔—硬膜外腔聯合鎮痛等診療技術。
一、醫療機構基本要求
(一)具備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臨牀工作的基本設施:具有完善消毒條件的獨立操作空間,按照院內感染控制制度對產房進行院感監測與管理。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在產房內設置緊急剖宮產手術室,爭取最短時間處理危險情況,保障母嬰安全。
(二)具備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臨牀工作的基本設備:多功能監護儀;供氧設備包括中心供氧/氧氣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設備包括負壓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內鎮痛穿刺包、鎮痛泵;胎心監護儀、新生兒搶救復甦設備;搶救車,包括搶救物品及藥品;氣管插管設備包括喉鏡、氣管導管、口咽通氣管、喉罩、困難氣道器具等;醫療區域內具有麻醉機和除顫器等。搶救設備由專人負責維護、定期檢查並做好登記。
(三)具有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的基本藥品和處理意外或併發症的應急藥品:靜脈輸液用液體;局部麻醉藥(利多卡因、羅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類藥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類藥品(麻黃素、阿托品、去氧腎上腺素、腎上腺素、咪達唑侖、脂肪乳劑等);消毒液。毒麻藥管理按照國家規範要求執行。所有藥品由專人負責維護補充、定期檢查並做登記。建立椎管內分娩鎮痛藥品、耗材登記制度,保證相關藥品、耗材來源可追溯。
二、人員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醫師。
1.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爲麻醉專業。
2.3年以上住院醫師及以上職稱,經科室評估具備獨立從事分娩鎮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類藥品處方權。
4.具有獨立的搶救與復甦能力。
(二)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的產科醫師和護士應當符合《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並經椎管內分娩鎮痛相關係統培訓。
附件2
分娩鎮痛工作評估指標
一、椎管內分娩鎮痛率
【計算方法】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人次數/年度陰道分娩人次數×100%。
二、椎管內分娩鎮痛實施後一小時產婦疼痛緩解率
【計算方法】椎管內分娩鎮痛實施後一小時VAS評分≤3的產婦/實施椎管內分娩鎮痛人次數×100%。
三、新生兒窒息率
【計算方法】接受分娩鎮痛的產婦分娩出現新生兒窒息數量/接受分娩鎮痛的產婦分娩新生兒總數×100%。
【指標說明】通過新生兒阿普加評分(Apgar)檢查新生兒娩出後身體狀況。
四、分娩鎮痛產婦滿意度
【計算方法】接受分娩鎮痛產婦滿意人次數/接受分娩鎮痛產婦人次數×100%。
注:評估指標涉及的“分娩鎮痛人次數”均包含經陰道試產並實施鎮痛後,因符合剖宮產指徵後轉爲剖宮產的人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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