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堵詐 第二類電信納管
爲防堵詐團利用第二類電信取得詐騙門號,立法院會17日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圖/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統計
爲防堵詐團利用第二類電信取得詐騙門號,立法院會17日三讀修正《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如虛擬行動網路經營者MVNO)與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均須登記爲電信事業,並祭出處罰。
所謂第二類電信,指的是沒有架設實體線路固網或實體無線基地臺,透過向中華電信、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第一類電信業者承租固網或無線基地臺,再提供不同的電信服務的業者,但現行法規僅要求自願登記制,成爲法律漏洞。
根據統計,近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快速增加,2021年僅9萬8,256件,2024年達16萬7,932件,也曾發生第二類電信業者與詐團勾結,提供超過2千個電信門號供其使用,引發社會譁然。
此次修法試圖補破網,納管相關電信服務項目,以有效打擊新型犯罪手法。其中,爲防止部分二類電信業者「擺爛」不登記,三讀條文增列,未依法登記的業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另爲避免造成產業衝擊,三讀條文設計「過渡條款」,明定相關業者應於新法施行一年內向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考量實務面業者經營規模不一,風險控管能力與對公益的影響程度也不同,也授權NCC依據其營業額、用戶數等因素,進行分級管理。
NCC指出,用戶號碼是國家核配有限資源,也是重要公共財,修法是爲了確保電信服務正常提供、號碼資源合法有序利用,避免淪爲詐欺犯罪利用的工具。
至於營業場所提供民衆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是否也屬於納管對象,NCC補充,此樣態具有無契約關係的特徵,不是以此爲營業目的,並非修法規範範疇,同時,對於網咖等提供連網服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的營業場所,因與電信事業提供公衆通信的性質不同,也無須依新規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