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國檢察機關提出刑事抗訴6530件,35%涉證據採信問題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記者8月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刑事抗訴6530件,其中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有新的證據爲抗訴理由的案件約佔全部刑事抗訴案件的35%。
當天,最高檢發佈10件刑事抗訴典型案例。從抗訴類型來看,二審抗訴6件,審判監督程序抗訴2件,二審、再審接續抗訴2件。從案件特點來看,既有輕罪向重罪抗訴的案件,也有重罪向輕罪抗訴的案件。典型案例聚焦證據審查判斷和量刑適用等疑難複雜問題。證據採信錯誤是刑事抗訴的主要理由。這批典型案例中,有4個案件涉及證據審查判斷問題。
例如,“王某某爆炸二審抗訴案”是一起無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該案對於檢察人員在辦理手段隱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時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具有借鑑意義。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案件偵破過程是否客觀自然,圍繞爆炸物的來源及其製作、安裝、引爆過程,補充完善證據,結合現場物證痕跡檢驗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動態還原作案經過,充分運用鑑定意見、專家證人意見等輔助辦案。
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是刑事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體現。量刑明顯不當、定性有誤是刑事抗訴的另一主要理由。該批典型案例中,有6件案件涉及量刑及法律適用問題。
比如,“葉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二審抗訴案”系一起被告人以收藏、娛樂爲目的買賣槍支、製造氣槍彈而被判處較重刑罰的案件,通過檢察機關抗訴,葉某某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六年,李某某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四年。該案典型意義在於辦理氣槍鉛彈類案件時,要綜合考慮行爲人主觀故意、客觀行爲及危害後果,不能唯數量論。對於以收藏、娛樂爲目的,行爲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結合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爲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是否有正當職業、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案件社會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
近年來,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辦理了多起有影響力的抗訴案件,例如無罪改有罪的辛龍案、有罪改無罪的譚修義案、輕罪改重罪的馬某林案。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廳長元明介紹,在這些案件中,最高檢秉持的抗訴標準是一致的,總的來說就是原審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下一步,最高檢將繼續強化對刑事抗訴工作的綜合業務指導,研究制定刑事審判監督工作規則,助推高質效辦好刑事抗訴案件。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