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因乙肝抗體陽性遭拒錄,法院判了:企業拒錄行爲侵權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投簡歷,過面試入職前卻因一紙體檢報告被拒?求職者應聘IT運維崗,卻因乙肝核心抗體陽性被公司單方面取消錄用。這到底是合理篩選,還是就業歧視?法律對此又是如何規定的呢?近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

2024年5月,某製藥公司在招聘軟件上發佈IT運維工程師崗位,崗位職責爲辦公設施和網絡日常維護等。陳先生看到招聘信息後,向該公司投遞簡歷,並參加線下面試。面試結束後,公司人事添加陳先生微信,告知陳先生需在正式入職前進行體檢(含乙肝兩對半檢查),並通知具體入職時間。接到通知後,陳先生前往醫院體檢,體檢報告顯示乙肝核心抗體檢查結果爲陽性。可當陳先生將體檢報告發給公司人事,便收到了對方發來的取消錄用通知:“我們是製藥企業,對乙肝這一塊是有要求的,你的報告裡面有一個陽性的,無法錄用。”

“我應聘的是IT運維又不是特殊崗位,僅僅因爲我乙肝核心抗體陽性就不錄用,這合理嗎?”陳先生認爲,公司的行爲屬於就業歧視,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業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該公司的行爲,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需要承擔何種責任呢?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公司雖爲藥品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接觸藥品生產的工作人員須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相關工作。但陳先生應聘的IT運維工程師崗位,從崗位要求看並無直接接觸藥品生產的工作內容。公司辯稱該崗位存在直接接觸藥品生產的情形,卻未能提供證據佐證。而且,陳先生體檢報告中乙肝核心抗體呈陽性存在兩種可能(曾感染過乙肝病毒或乙肝病毒隱性攜帶者),公司在未要求進一步檢查的情況下直接拒絕錄用,此行爲損害了陳先生平等獲得就業機會和待遇的權益,構成對其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侵害他人人格權,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平等就業權屬於人格權的範疇,故陳先生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依法應予支持。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害,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精神造成損害,考慮到公司行爲的影響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公司應向陳先生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