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素貞瑜伽天地惡性倒9年 消費者提團體訴訟...二審判賠3957萬元
經營超過40年的「邱素貞瑜伽天地」9年前無預警停業,上百名學員權益受損,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替692名學員提團體訴訟求償2.9億元,更一審判邱素貞瑜伽天地應給付3721萬餘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邱素貞瑜伽天地應給付3957萬2173元,可上訴。
邱素貞瑜伽天地創辦人邱素貞40多年前在臺推廣瑜珈,被稱爲「華人瑜珈」推手,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陳玉芬,兩人成功打響知名度,而邱素貞退休後,將事業全權交由陳玉芬,但公司倒閉後,陳玉芬潛逃出境遭通緝,她當時表示是到澳洲照顧罹癌的丈夫,未來一定會回臺灣處理,但至今未歸。
消保會主張,邱素貞瑜伽天地全臺擁有多家分店,是國內頗負盛名的瑜伽短期補習班,但陳玉芬早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但選擇隱瞞,要求員工持續招攬學員,鼓吹學員從短期會員轉爲終身會員,學員預付款項購買課程,還有人向融資公司貸款支付學費,未料業者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宣告歇業,導致學員無課可上,更面臨信用卡和融資公司追債。
消保會認爲,邱素貞瑜伽天地、陳玉芬故意侵害學員權利,共替692名學員提團體訴訟,請求賠償4800餘萬元學費、違約金等,另加5倍懲罰性賠償金,總金額達近2.9億元。
業者認爲,此案純屬消費者和公司間的契約糾紛,無關侵權行爲,因此不適用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的要件,再者依最高法院見解,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臺北地院一審判業者應給付1970萬餘元,但二審廢棄發回更審;臺北地院更一審認爲,瑜伽公司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歇業,旗下分店和教育中心均遭撤銷立案處分,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有理由,經審酌消保會提供的各消費者和瑜伽公司簽訂的契約、上課證、收據等,計算後判決邱素貞瑜伽天地應賠償3721萬2631元。
案件上訴,消保會再追加債務不履行損害共75萬209元,及5倍懲罰性賠償金共375萬1045元。高院認爲,邱素貞瑜珈公司無預警歇業,顯然無法再提供後續課程,應依規定賠償消費者損害。
高院指出,至於陳玉芬部分,根據證人證詞,公司直至歇業前僅有1次薪資延遲,實際財務狀況如何不明,且課程優惠與終身會員制度屬公司既有行銷策略,並無在歇業前刻意擴大招募,或鼓吹會員將短期課程轉爲終身會員,不足以證明陳玉芬有刻意詐欺消費者。
高院經計算後,認定除更一審判準邱素貞瑜珈公司應賠償消費者3721萬2631元的課程損失外,消費者仍可再向邱素貞瑜珈公司請求235萬9542元的課程損失,除此之外的其餘主張,以及對陳玉芬等請求部分,仍應維持更一審認定,予以駁回。
邱素貞瑜伽天地。圖/臺北市教育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