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境外所得監管 陸官媒:境外買賣股票收入也要繳稅
大陸央行主管媒體《金融時報》報導,已有納稅人接獲稅務機關通知,大陸納稅人境外買賣股票所得亦須繳稅,且僅限於年度內盈虧互抵,不得跨年抵扣。(中新社)
大陸官方出手加強對納稅居民境外收入的稅收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大陸央行)主管媒體《金融時報》4日報導,已有納稅人接獲稅務機關通知,須依法申報境外所得並補繳稅款。報導明確,大陸納稅人境外買賣股票所得亦須繳稅,且僅限於年度內盈虧互抵,不得跨年抵扣。
《金融時報》報導,近期有納稅人收到稅務部門通知,告知其需依法辦理境外所得申報,並繳納相應稅款。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指出,依據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按次繳稅。其中,個人在境內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境外交易所得則無免稅規定,須於取得所得的次年依法申報納稅。
報導指出,大陸稅務部門允許納稅人於同一納稅年度內將境外股票交易所得進行盈虧互抵,但不允許跨年度抵扣。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青表示,稅務部門允許年度內盈虧互抵,有助於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並簡化稅款計算,提升操作便利性。他補充,目前大陸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財產轉讓所得不與其他所得項目合併計稅,而是單獨適用比例稅率,在此制度下,允許年度計算盈虧已屬合理安排。
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表示,現階段稅務機關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依照稅收公平原則允許當年境外股票盈虧互抵,是在考慮實際情況後作出的處理方式。後續政策需配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
報導說明,境外股票交易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大陸按次計徵,即每次轉讓股票,就需按照當次所得申報納稅。
業內人士指出,加強對境外所得的稅收監管,是針對高收入羣體的調節措施之一,有利於推進依法納稅與收入稅制公平。依法納稅爲公民義務,如取得境外所得,應依法進行申報與繳納。
另,《金融時報》提到,大陸已參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全球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可取得居民境外金融帳戶資料,並與申報數據比對,以發現少報行爲。
據悉,今年3月底,湖北、山東、上海與浙江等地稅務部門已公佈數起對未依法申報境外所得的納稅人進行風險處置的案例。如山東稅務部門透過大數據發現張姓居民存在境外收入未報疑點,並經政策輔導後,對方已依法補繳稅款與滯納金共人民幣126.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