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籍選監獄執行 受刑人巧門

嘉義地檢署已駁回前嘉市議員戴寧因遷戶籍聲請到臺中地檢署執行,19日戴寧未現身。(廖素慧攝)

前嘉義市議員戴寧以遷戶籍聲請到臺中地檢署執行遭駁回,但她不理,19日逕自向中檢報到並如願發監臺中女監。外界質疑遷戶籍成爲受刑人發監的「巧門」,有經驗的律師透露,受刑人確實會以各種理由聲請執行的監獄,遷戶籍即是其一。

律師姜贊裕指出,受刑人會想到環境優、管理有序的監所服刑是常情,因而會以親友探視方便、遷移戶籍等理由,請求異地執行發監。但也常見監所因已滿額,將受刑人移監至他所,受刑人不服,以希望接受原監所的處遇課程爲由再移監回原監所。

律師張道周也說,受刑人對於執行的時間、地點,常會有各種要求,檢方有裁量權,只是執行時確實要注意到受刑人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實際生活狀況。

戴寧主張因母親及小孩戶籍已遷至臺中,爲方便家人探視,她也已遷戶籍至臺中,因而聲請至臺中地檢署執行。

嘉檢表示,經查戴寧的母親及小孩確已遷戶籍至臺中,也實際在臺中居住、上學。雖然戴寧是判決確定後才遷移戶籍,並聲請到中檢執行,與《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範有所不符,但爲確保受刑人準時報到執行,因此準用通緝犯到案執行的規範來處理。

嘉檢指出,遷戶籍、生病就醫等是常用聲請異地執行發監的理由,但近年來嘉義監獄的醫療環境已改善,加上醫院定期巡診,生病就醫的理由已行不通。至於常被使用的遷戶籍,通常受刑人都會在判決前就辦妥,戴寧判決確定後才遷戶籍的情形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