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本票少一步驟 男子百萬借款討不回來

朱男用房屋做爲抵押品向吳男借了百萬元,簽發的本票上沒有寫到期日,吳男討債千辛萬苦還討不回來。(邱立雅攝)

朱男在2022年把自己的土地以100萬元作爲抵押,向吳男借了100萬元,並簽發相同面額本票,但本票並未載到期日,朱男借了錢就落跑,吳男遍尋不着朱男,打手機是空號,到朱男戶籍地發現房子成了鬼屋,還貼滿發黃的討債紙張,吳男向法院聲請拍賣朱男土地,但均因無從認定吳男票據債權已屆清償期,引此駁回吳男聲請與抗告。

朱男向吳男借了100萬元,並用某筆土地以最高限額抵押權100萬元作爲抵押,以及簽發了相同面額本票交付吳男收執,但該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爲見票即付。

吳男在今年6月到朱男戶籍地尋人未果,撥打其電話亦爲空號,吳男因此寄發存證信函給朱男爲本票付款提示,但朱男仍未爲清償。吳男認爲寄存證信函已算是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屆至,因此聲請拍賣抵押物遭到法院認爲未爲釋明駁回,爲此吳男提起抗告。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抵押權人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條件是清償期已登記有確定日期者,即應以登記內容爲準;如未登記有確定日期時,抵押權人即應提出可供法院形式審查之書面契約或其他文件,以證明債務確已屆期未受清償。

法官認爲,吳男主張票據債權雖堪認爲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借貸雙方都沒有約定清償日期,根據法令,吳男應該講清楚債權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才能准許拍賣抵押物的聲請。

法官調查,吳男在2024年6月跑去朱男戶籍地尋人,現場可見大門玻璃破裂,房屋內部佈滿灰塵已久無人居住,房屋四周牆面貼有討債者黏貼之紙張並已發黃,去電朱男手機已轉爲空號,吳男明知戶籍地無人居住,卻又在2025年9月寄發存證信函到朱男戶籍地,很難證明吳男對朱男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情事。因此駁回吳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