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車抵稅 五情況不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購買自用小客車(九人座以下、非用於銷售或勞務),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即使以租賃方式取得,若實質上具購車性質,也不得抵稅,依規定有五種情況。
依《營業稅法》規定,若租賃合約實質是購車,即使名義上爲租賃,因車輛風險與報酬已經轉移,仍不能用來扣抵進項稅額。
常見五種情形包括,第一,租期屆滿後車輛移轉承租人;第二,有買斷選擇權,價格顯著低於市價;第三,租期超過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第四,租金現值達車輛公允價值九成以上;第五,其他可認定風險報酬已轉移的狀況。
國稅局表示,這些情形表面上是租車,實質上如同分期付款購車,因此支付的營業稅不可列爲可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若A公司與B公司約定租期滿後車輛歸A公司所有,即屬第一種情況,A公司每月支付的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減。
此外,若企業直接購買自用小客車,因與營業活動關聯性不足,也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這項限制目的是在防止企業利用車輛購置規避營業稅。
不過若租賃契約不具購車性質,且車輛由公司統一管理並實際用於本業或附屬業務,非專供高階主管使用,則租金中的進項稅額仍可依法扣抵。
國稅局強調,是否能抵稅,關鍵在於車輛的實質用途與管理方式,而非表面合約形式。
國稅局提醒,若企業誤將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列入申報,只要在未被檢舉或查覈前主動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需加計利息,可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