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漏報 CFC 收益被國稅局盯上 連補帶罰1800萬元

任何一點逃漏稅伎倆都會被國稅局識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覈,特別關注企業及其關係人是否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並符合CFC規範,卻未依法申報投資收益的情形。

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過去企業若未將境外公司盈餘匯回臺灣,便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新制上路後,即便未實際分配盈餘,企業仍須依持股比例計算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近期查覈將優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CFC投資收益的案件,確保企業依法納稅。

國稅局近期透過大數據分析發現,某甲公司100%持有一家CFC,該CFC雖在當地設有辦公室並聘僱員工營運,但因消極性所得(如股息、利息等)佔比超過10%,且當年度盈餘達700萬元,未達CFC制度的豁免標準,依法應申報投資收益。

然而,甲公司未申報,經輔導後,最終主動補報1,500萬元投資收益,並補繳300萬元漏稅及相關利息。

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企業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仍可在未被檢舉或未被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漏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需加計利息即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