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差旅費 三大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要將員工差旅費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必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包括合法憑證、具體出差報告,以及支出內容與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具有實質關聯,否則稅局恐會不允許認列。
根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規定,經營本業與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爲費用,查覈準則明定,營利事業支出旅費,須提出出差報告單,詳細說明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檢附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購票發票等合法單據供稽徵機關查覈。
國稅局指出,實務查覈中,常見企業雖附上機票或住宿單據,但因出差報告內容過於簡略、無明確訪洽對象或行程紀錄,而無法認定與業務有關,最後遭稅局剔除費用並補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辦理2023年營所稅申報時,列報員工國外差旅費達120萬元,並檢附出差報告單、出入境機票存根、登機證與購票發票等文件。
不過稅局查覈後指出,出差報告僅記載出差地點,未明列訪洽對象與執行業務內容;且前往區域並非甲公司現有客戶所在區,也無提出相關業務開發成果或佐證資料。最終,這整筆差旅費遭稅局剔除,並補稅24萬元。
國稅局強調,費用認列應同時符合合法憑證完備、與營業有關等條件,僅提供票據的話,不足以證明支出目的,企業應建立完善差旅費覈銷與報支機制,特別是出差報告書應完整具體,勿流於形式化,以避免後續遭否認費用列報並補稅。
國稅局建議,納稅人若有委外差旅安排,仍應由企業主動檢附佐證資料,並說明其與本業實質關聯,降低日後稅務風險,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