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獲配 KY 股利 要課稅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若投資「KY股」並獲配股利,必須併入營所稅課稅,不能誤以爲與國內公司配發的股利相同而免稅,依規定,由於KY股屬「外國公司股票」,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規定,若漏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的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屬於投資收益,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也不用計入最低稅負制,因此若公司A持有國內公司B的股份,B配發股利時,A可免將該筆股利列入所得額。

不過,「KY股」並非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的國內公司,而是外國企業依當地法律設立後,經臺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覈准來臺掛牌的股票,例如開曼羣島、英屬維京羣島(BVI)等地設立的公司。

官員指出,KY公司不屬於「國內營利事業」,因此企業投資KY股獲配的股利,本質上屬「境外投資收益」,自然不適用免稅規定,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中課營所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總機構設於臺灣,透過證券商購買KY股,於2023年獲配股利55萬元,公司誤以爲只要是臺灣掛牌的股票,其股利都可比照國內企業免稅,因此未將該筆股利列入所得額申報。

經稽徵機關查覈後,認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補徵營所稅11萬元(55萬元×20%稅率),並依《所得稅法》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投資標的是否爲外國公司,是判斷課稅與否關鍵,而不是看是否在臺灣掛牌交易,許多KY公司雖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但法律上仍屬「外國法人」,其配發股利與國內公司性質不同。

國稅局說,企業若發現過去因疏忽未申報KY股股利所得,在尚未被檢舉、也未被稽徵機關查覈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隨着企業投資選項多元化,包含海外股票、基金與衍生性商品等,稅務認定也愈來愈複雜,企業財會人員應充分了解不同投資工具的稅務性質,避免誤解法規導致短漏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