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離家17年無音訊!警察通報「還在人間」 婚姻終能畫句點
妻子離家17年毫無音訊!警察通報「還在人間」,婚姻終能畫句點,男子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段名存實亡的婚姻,終於畫下句點。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均化名)結婚後育有一子,但小萱在孩子僅4、5歲時,因細故離家出走,自此消失17年,未曾聯絡,也未參加母親喪禮。阿國多年隱忍,直到退休後接獲警方通知,才確認小萱仍在人間,因此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指控,他與小萱在2002年結婚,並於同年育有一子。兩人婚後關係一度尚可,但在2007年小萱卻只因爲細故就離家,此後音訊全無,迄今已長達17年未曾返回,也未與家人聯絡,兒子完全由他獨力扶養長大。
阿國說,當年小萱離家後,戶籍並未遷出,他因顧及面子、工作繁忙,始終未對外聲張,也未辦理離婚手續,導致多年無法再婚。直到2024年,他從警界退休,近期又接獲警方通知,才知道小萱仍然在世,於是決定結束這段形同虛設的婚姻。
阿國指稱,小萱離家後,他曾前往岳母家尋找,但岳母與弟弟均不知小萱的下落。甚至後來岳母去世時,他親自前往弔唁,仍然未見小萱現身。小萱長年未與夫家或孃家聯繫,甚至缺席母親告別式,讓他徹底心寒。
法官認,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請求離婚。此處所稱重大事由,指婚姻已生破綻且無回覆希望,需以客觀標準判斷。若夫妻感情基礎喪失,無法互信互諒且無修復可能,繼續維持婚姻已無意義。
法官考量,小萱離家後,長達17年未與阿國聯繫,也未與家人互動,婚姻僅存形式,兩人早已分居且各自生活,顯然無共同生活的可能。而夫妻應互相扶持、履行婚姻義務,但小萱離家多年,並未展現維繫婚姻的積極作爲,雙方缺乏信任、關懷,已達任何人處於同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
法官審酌,小萱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應訊,也沒有提出任何陳述,顯示她對婚姻毫無經營意圖,婚姻已生破綻並且無法修復,符合「重大事由」要件。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並非唯一有責一方,因此阿國訴請判決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