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抱怨市場賣菜太累 竟離家出走18年!悲情男決定斷了
妻抱怨市場賣菜太累,竟離家出走18年!悲情男決定斷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歡歡(均化名)在2005年6月在大陸結婚,於同年12月底在臺灣登記結婚,歡歡也依約來臺與阿國同住生活。不料,歡歡卻以「在市場賣菜太累爲由」,向阿國表示要離婚,並自2007年1月離家。不滿雙方分居迄今已逾18年,婚姻已生嚴重破綻,阿國憤而訴請法院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歡歡出具書狀表示,她先前曾在大陸訴請離婚,也在2008年10月經當地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於同年生效確定。但阿國表示,他沒有收過歡歡指稱的判決書,他也完全不知道有這件事,當年他也沒有答應離婚,在歡歡出境後,他就聯絡不到對方,他有打電話,但電話都換掉了。
阿國指出,就算歡歡提出在大陸的判決,想要證明雙方已經當地法院判準離婚,但歡歡並未提出該民事判決,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的證明,因此依法臺灣的法院仍可依職權就雙方婚姻進行審理。
法官審酌,歡歡在2007年1月離臺後,迄今未返臺與阿國共同生活,雙方已長期無往來,而且分居已逾18年,夫妻關係已是有名無實,婚姻已生嚴重破綻,無法使婚姻關係繼續維持,雙方共同生活顯已難圓滿,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且可歸責於歡歡。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決離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