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一萬是法盲?卓揆難服人

立法院日前通過行政院所提「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刪除給臺電撥補的一千億元並增加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連日來政府與民間各有不同迴應,卓揆怒指在野黨違憲、「法盲」,但對於是否啓動覆議,卻是態度不明。

在野黨是否「法盲」?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行政院在下列特別情事下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質言之,行政院編列特別預算案有法可循。但自扁政府後,行政院編列特別預算前,皆先制定事涉特別預算的「條例」或「特別條例」法案,主要是爲逃避公共債務法的「財政紀律」規制。

因此,該爲編列特別預算制定的「特別條例」,本身即是違反預算法、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的「特別法」,爲規避「普通法」的惡法。

這是因爲該特別條例的法意旨,本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下,以明顯違反財政紀律法制、卻又可阻卻違法的惡法性質,充作民進黨自以爲是的「護身符」,明顯是法制瑕疵。民進黨政府指謫「普發現金」違憲或違法,顯然並不足以說服學者專家。

再者,行政院稱在野黨提出「普發現金」系違憲或違法,是因認爲在野黨立委違反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爲增加支出之提議」;但立法院至今尚未依該特別條例審議「特別預算案」,何來「增加支出之提議」違憲?

固然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但該條規定,系針對過去民進黨在野立委恣意「增加支出」的修改法案行徑所爲之制約條款,雖屬「強制條款」,卻無任何反制規定,以致多年來朝野立委皆有明顯增加支出的提案。

就該條文言之,若非立委主動提案,而由行政院提案再由立委修正,是否有該條規定的適用,不無疑問;復就徵詢行政院意見,因系徵詢而非是同意,以致該條後段規定,只具「程序性訓示規定」性質,而無「實體性強制規定」的法效力;尤其徵詢行政院究應如何進行,亦缺乏明確性規定,更遑論其他!

基本上,行政院嗣後如擬提出「特別預算案」,只要符合預算法第八十三條所列舉情事之一,即可提出。未來行政院如爲避免節外生枝,允宜依此法制模式提出特別預算案。至於現今爭議解決之道,就是依該特別條例規定,儘速編列特別預算;至於有部分國人拒絕支領一萬元現金,則可將該節約作法視爲「結餘」繳庫。

此外,值得再補充者,即行政院對於預算案,既已制定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就該嚴格遵守相關法制,絕不宜自己違法在先,隨後又指摘在野黨之不是。

今後,爲使國家法治健全,務須朝野共同堅守法制;至於行政院將原已在年度總預算中遭刪除的「撥補臺電一千億元」,竟改由特別預算途徑重編該撥補預算案,實是萬萬不該的「違反預算倫理」的惡例,應不再發生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