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吳龍滿死刑!法官:「殺錯無法回頭」是倒果為因
高雄高分院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補充意見說「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儘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纔是依法審判」。
合議庭認爲,前年憲法判決是表彰「慎刑」,而非廢除死刑,死刑應是提醒法官謹慎爲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解釋爲判斷標準,不是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臺灣,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
合議庭也說,死刑不免有國家殺人之譏,然而「被告殺人」與「判處死刑」屬二件事,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爲,後者是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爲不宣告死刑理由,是倒果爲因,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也不應該作爲裁量理由。
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對於反對死刑立場他們理解並尊重,也正因這些意見,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吳龍滿案合議庭期間經過不只一次評議,但基於各項理由,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