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桌嗆王定宇「大嘴巴」…陳以信遭求償200萬 二審仍判免賠

立法委員王定宇不滿國民黨前立委陳以信2023年間指他「大嘴巴」並應設置「大嘴巴條款」等語,提民事訴訟要求陳賠償200萬元,一審判決王定宇敗訴,陳以信免賠。王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陳以信仍免賠,可上訴。

立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3年10月12日討論民進黨團提出臨時提案「馬文君條款」,陳以信認爲王定宇曾在臉書透露潛艦將採用X型尾舵等機密訊息,應該也要加入「不得在臉書提到機密內容」的大嘴巴條款,更直指王定宇就是「大嘴巴」。

王定宇不滿提民事訴訟要求陳以信賠償200萬元,全案採不公開審理,一審認爲,陳以信就王定宇泄漏國外機密考察地點、泄漏機密會議內容部分,已盡客觀合理查證義務,欠缺不法性,且陳以信是以王定宇泄漏國外機密考察地點、會議內容爲基礎,才發言指涉王定宇「大嘴巴」、「大嘴巴條款」,言論有益於社會大衆理性思辯、助於選民思考,屬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爲適當的評論,判決王定宇敗訴,陳以信免賠。

王定宇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指出,王於擔任國防委員會委員期間,基於自己所參與國防委員會於2018年7月23日至同年月31 日的國外機密考察行程,及於2019年3月28日召開的秘密會議等公務行程,於臉書公開發表貼文,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

高院指出,陳以信發表相關言論,表示王定宇身爲國防委員會委員,不該以臉書貼文揭示因職務所知的國防機密考察地點、秘密會議內容,且

貼文似已違反秘密會議的相關規定,而不適任立委等語,言論內容是針對王定宇貼文所爲的評論,是個人意見表達。

高院表示,王定宇貼文既屬可受公評之事項,陳以信言論即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爲評論及意見,況且未見陳以信使用偏激不堪的言詞,縱使使用「大嘴巴」等帶有負面評價的用詞,足令王感到不悅,但並未逾越合理評價範圍,難認有不法侵害王定宇名譽的故意,認爲王定宇請求賠償200萬元無理由。

陳以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王定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