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男主播談戀愛刷了120萬元禮物,分手後起訴要求返還60萬元,法院終審:打賞以結婚爲目的依據不足,無需返還
極目新聞記者 柳琛琛
遼寧女子小陳與遼寧男主播小吳通過直播平臺相識,後成爲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小陳多次給男友刷禮物,支付了120萬元左右給平臺。雙方分手後,小陳起訴要求男方返還打賞款項60萬元以及相應的利息。法院二審認爲,沒有證據證明女方曾明確告知男方其打賞是以締結婚姻爲目的。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也無法推定。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對此案的二審判決,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判決書,小陳出生於1988年,小吳出生於1993年,系某平臺主播。2020年末至2023年初,小陳與小吳是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小陳多次在平臺充值,向小吳進行打賞,同時也向其他主播打賞。
小陳自述,自己支付了120萬元左右至直播平臺,經平臺結算後發放到小吳賬戶中。女方認爲,小吳經常裝可憐、哭窮,以經濟困難爲由博取同情,並要求在直播間幫忙爲其刷禮物支持直播事業,還向法院提交了二人66頁聊天記錄截圖,認爲雙方關係非常親密,有攜手結婚的打算。另外,女方提交了其他聊天記錄截圖等內容,認爲小吳在與前女友交往期間腳踏兩隻船,爲了騙小陳打賞,又同時與小陳交往。
女方還認爲,男女戀愛期間的贈與行爲應當綜合考慮,予以判定是一般性的戀愛贈與還是以某種目的或附條件的贈與。對於金額較大的財物贈與,雖沒有明示,但若綜合各種因素,雙方都明白此類贈與行爲暗含了雙方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願望,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爲目的。此外,結合生活實際,不可能將“雙方無法結婚時,贈與的款項需要返還”進行提前約定。上述打賞是基於戀愛關係作出的贈與行爲,屬於附條件贈與,且已超過正常社會交往範疇、超過了二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小陳請求,小吳返還60萬元及利息等。
小吳對小陳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他認爲,僅能從打賞中獲得25%左右的收益,小陳清楚地知道平臺打賞的機制,小陳爲了尋求精神滿足和社交目的,以多開小號的方式進行打賞,在小吳的直播間以及網絡平臺中爲自己獲得了資金雄厚、出手闊綽的讚譽,這屬於消費行爲,並不是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男方還否認了與小陳之間存在欺騙感情的情況。
法院一審認爲,小陳的打賞行爲不違反公序良俗,沒有證據證明此係雙方以結婚爲目的的附條件贈與,駁回小陳的訴訟請求。法院一審還表示,小陳作爲完全行爲能力人,自願按照協議註冊成爲平臺用戶,並在使用平臺的過程中通過充值、觀看、打賞、直播互動等功能滿足其精神需求和社交目的,應對自己作出的打賞行爲負責。
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小吳與小陳均承認雙方曾經是戀愛關係,小吳與小陳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不足以證明二人有締結婚姻的打算,另外,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腳踏兩隻船”“爲騙打賞又同時與小陳交往”。
小陳上訴後,法院二審認爲,沒有證據證明小陳曾明確告知小吳對他的打賞是以締結婚姻爲目的。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也無法推定打賞是以締結婚姻爲目的且小吳對此應該知情。女方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小吳以戀愛爲名欺騙其進行打賞。小陳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通過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充值再對小吳進行“打賞”,不論是基於對小吳的追求還是基於與小吳的戀愛關係而爲其刷業績等,均是其主觀自願的自主的贈與行爲。無證據證明該贈與附有義務或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故小陳主張小吳需要向其返還案涉充值的款項等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爲終審判決。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