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充值打賞45萬元,家長要求返還 法院判了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年來,未成年人在網絡平臺上高額打賞事件頻發,引發廣泛關注。雖然目前大部分網絡平臺已採取技術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消費,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措施流於形式,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費行爲。
遇到這樣的情形,法院會如何判?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17歲少女45萬元天價打賞案終審結果。
17歲少女充值打賞45萬元
冒充監護人解除限制消費
17歲的小劉是某娛樂類網絡直播平臺的實名註冊用戶,一年時間裡,小劉通過自己賬戶綁定支付父親的銀行卡,累計充值超45萬元,用於在平臺上打賞主播。
北京四中院法官助理王遠哲介紹,平臺發現小劉的異常消費後曾對她的賬戶採取消費限制措施,停止了涉案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但小劉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平臺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導致後續大額充值消費的發生。
小劉的監護人發現異常消費記錄後,堅決否認這一交易行爲的法律效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臺返還充值款項。
平臺則辯稱,小劉的消費行爲屬於自主交易,平臺專門打電話進行了詢問,已履行了合理的審覈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未成年人打賞主播行爲是否有效?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同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等服務中的單次及單日累計消費金額,並禁止提供與其民事行爲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那麼,17歲的小劉給主播打賞的行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四中院法官韓繼先表示,法律規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夠的消費判斷力而進行過度或不當消費,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小劉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她大額充值、打賞行爲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後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這筆交易行爲無效。
網絡直播平臺是否要全額退款?
我國民法典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的責任分配原則:行爲人應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需折價補償;各方過錯需按比例承擔損失。
既然交易行爲無效,是否意味着平臺要全額退回款項?法院綜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賬號實名信息及使用情況等證據後,確認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韓繼先表示,平臺審覈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臺雖採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覈方式過於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並未採用更嚴格的身份覈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沉迷打賞,並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臺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爲缺乏有效監管,因此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
最終,二審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法官提示,引導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網絡,需要全社會共同重視和行動。
網絡平臺應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審覈機制,嚴格落實身份驗證、消費提醒和異常交易攔截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爲得到有效管理。
家長也應加強對子女網絡使用和支付行爲的管理,培養其理性消費觀念,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消費。
(中央廣電總檯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