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賣場撿到2000元紅包 「忘了交給警方」法官判罰9000元
彰化縣一名女子今年元月在一家大賣場撿到一個內有2000元的紅包,失主向警方報案,並調閱監視器,查到是該名女子撿到,但女子稱,撿到時有想交給警方,但後來忘了拿到派出所,彰化地方法院仍依侵佔遺失物罪,裁處罰款9000元,緩刑2年。
女子是今年元月某日晚間到一家大賣場購物時,在地上撿到一個內有2000元的紅包袋,後來失主報案請警方幫他找遺失的紅包袋,警方調閱監視器,才發現紅包是被該女子撿走。
女子卻辯稱,她撿到紅包時,有想要交給警察,但後來逛完賣場後又去上班,就忘記拿去派出所。但檢察官認爲,警方是在2月初通知女子到案說明,這20多天內女子都未把紅包交到警察單位,直到警方通知她,她才交出紅包,檢警對她的說法存疑。
法官認爲,女子因一時貪念,竟侵佔他人遺失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的觀念,雖已交還給被害人2000元,但仍否認有要侵佔的犯後態度,因此依侵佔遺失物罪,裁處罰款9000元,緩刑2年。
檢警也提醒,若撿到他人物品或現金一定要交給警方,不要以爲是小錢沒關係,否則將會觸犯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處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彰化一女子在賣場撿到2000元紅包未交給警方,彰化地方法院仍依侵佔遺失物罪,裁處罰款9000元,緩刑2年。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