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事「用翻譯軟體約砲」 泰籍移工廁所激戰搞大肚子竟挨告

彰化一名泰籍移工阿德(化名)被控與中度智能障礙女同事A女發生性關係,遭檢方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然而,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德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一名泰籍移工阿德(化名)被控與中度智能障礙女同事A女發生性關係,遭檢方依「乘機性交罪」起訴。然而,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德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阿德與A女均在彰化某工廠工作。A女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檢方認爲她對性行爲的認知能力不足,無法真正同意。

2022年4月間,兩人於工廠3樓廁所發生關係,事後A女因腹部不適就醫,發現懷孕並進行引產。經DNA比對,確認胎兒生父爲阿德,檢方因此依《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起訴。

然而,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卻認爲阿德不構成犯罪,法官發現,A女雖有智能障礙,但能使用臉書及Google翻譯,主動以泰文傳訊息邀約被告發生關係。此外,她在警詢、偵訊及法庭上均能清楚表達「自願」、「不願追究被告」等意思,顯示她並非完全無法理解性行爲的意義。

阿德辯稱,兩人分屬不同廠區,平日僅點頭之交,並不知道A女有智能障礙。法官認爲,A女外表及行爲與常人無明顯差異,加上兩人互動有限,難以認定被告明知她心智缺陷而趁機性侵。

判決書強調,智能障礙者仍有性需求與親密關係的權利,不能僅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就認定其「完全無法同意性行爲」。法院須依具體事證判斷當事人是否真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法院認爲,對於被告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本院則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爲有罪之認定,自應爲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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