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行拒付股東千萬元分紅 上市公司擔保責任引爭議

來源:媒體滾動

來源: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郭建杭 北京報道

近日,東望時代(600052.SH)(曾用名浙江廣廈)發佈公告顯示,公司作爲原告,起訴浙江東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農商行”)。起訴原因是,東陽農商行拒絕按其發佈的2020年度至2023年度利潤分配公告向東望時代分配利潤,涉及金額爲1644.85萬元。

《中國經營報》記者瞭解到,目前東陽農商行其他股東的利潤分紅已正常支付,而東望時代股東利潤分紅被拒與東陽農商行目前的一筆逾期貸款有關。

隨着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股東權益與擔保責任如何界定,成爲銀行與股東雙方博弈的核心。

擔保與反擔保舊賬

東望時代發佈公告指出,因盈餘分配糾紛已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對東陽農商行的訴訟,涉案金額達1644.85萬元。目前,該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東望時代公告顯示,根據東陽農商行發佈的2020年度至2023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該行應向公司分配利潤合計1521.68萬元,其中,2020年分紅款368.93萬元,2021年分紅款459.74萬元,2022年分紅款340.55萬元,2023年分紅款352.47萬元。但因東陽農商行拒絕按各年度利潤分配公告明確的方案向公司分配利潤,東望時代爲維護自身權益提起訴訟。

除支付分紅款及利息損失外,東望時代還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包括支付原告爲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用8萬元,以及由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等其他一切費用。

東陽農商行2023年年報顯示,截至2023年年末東望時代是東陽農商行的股東,持股數量爲3524.664萬股,持股比例爲2.98%,質押股數爲2837.89萬股。

對於東陽農商行未付東望時代四年股東利潤分紅的原因,記者從東陽農商行某知情人士處瞭解到,東望時代此前爲東陽農商行一筆已經出現實質性違約的貸款進行擔保,截至目前該貸款仍未償還,出於以上原因,東陽農商行將東望時代2020年後四年間的年度利潤分配暫停。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稱目前對於這筆已違約貸款是否應與股東利潤分紅相聯繫的爭議還在協商當中,未來將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東望時代此前公告了上述這筆貸款的擔保情況。東望時代前身——浙江廣廈(2022年1月20日更名)在2020年12月發佈的臨2020-070公告,2019年發佈《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9—2020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公告》《浙江廣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指出,2019年年底,浙江廣廈的控股股東廣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控股”)與東陽農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廣廈控股同意爲東陽農商行向東陽市廣廈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進出口”)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融資期間內最高融資限額爲8000萬元的所有融資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

隨後,浙江廣廈與廣廈控股、廣廈進出口簽訂《股權反擔保質押合同》,浙江廣廈以所持有的東陽農商行2837.8944萬股法人股出質給廣廈控股,該筆質押擔保範圍爲廣廈進出口在東陽農商行貸款由廣廈控股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的借款本金8000萬元及利息等費用。

在廣廈控股和浙江廣廈先後爲廣廈進出口的貸款提供擔保和反擔保後,2020年1月2日,廣廈進出口與東陽農商行簽訂了3份借款合同,3份借款合同金額合計8000萬元,借款期限到期日最晚爲2020年12月5日。

東陽農商行2020年年報披露的內容顯示:廣廈進出口所屬行業爲批發和零售業,當年的貸款餘額8000萬元,佔貸款總額比例0.25%。

但廣廈進出口的這3筆合計8000萬元的貸款在後來的上市公司公告中顯示出現逾期。2020年12月6日,浙江廣廈發佈公告稱,截至當日,廣廈進出口的前述融資尚未還款,同時,廣廈控股已向浙江廣廈出具書面承諾,如後期各方無法達成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損益由廣廈控股承擔。同時公告中也提示道,如各方無法就上述逾期的最終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浙江廣廈將存在承擔反擔保責任的風險。

2022年2月11日,已經由浙江廣廈更名爲東望時代的上市公司再次發佈公告稱,截至當日廣廈進出口公司的8000萬元融資仍未還款。

對於廣廈進出口公司的這筆8000萬元逾期貸款的還款進展,以及貸款逾期後東望時代需要承擔的反擔保責任等問題,東望時代方面對記者表示:“目前仍未有進展。”

擔保拖累

東望時代及東陽農商行對貸款違約後,股東利潤能否正常分紅各執一詞,截至發稿前,雙方均未正面回覆記者。

針對東望時代與東陽農商行四年股東利潤分紅爭議,法律界人士指出,擔保合同中對於違約責任的條款中是否有單獨約定股東利潤分紅是關鍵。

上海協力(貴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偉明對記者表示:“要看銀行和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如果借款企業違約,要以擔保方的股東利潤分紅爲抵扣’這樣的條款。實際上股東利潤分紅與擔保責任的界定涉及兩層法律關係:首先是盈餘分配法律關係,股東和農商行之間的利潤分紅問題屬於公司法的問題;其次是股東如何履約反擔保責任的問題屬於合同法的問題。”

劉偉明進一步表示:“通常來說,銀行讓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是不需要以拒絕分紅作爲條件的。如果擔保責任沒有和分紅聯繫在一起,分紅是優於擔保的。但最終是否擔責需要以他們的擔保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爲準。”

根據《民法典》規定,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權的一種,是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此前有些中小銀行在信貸業務工作中,有股東以本行股權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方式同意擔保人爲股東借款提供擔保,此種做法存在合規風險。

劉偉明告訴記者,股權質押合規問題是公司治理(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和信貸業務問題的集中交叉區域,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關注,相關程序要求比較高,中小銀行應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做好相關內部管理工作。

此外,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楊旭律師指出,擔保責任和分紅屬於性質不同的兩起法律糾紛,除非股東與銀行就擔保事宜有協議約定,如無特殊約定應該分別處理。從銀行角度來看,因銀行股權被質押後進行了反擔保操作,銀行出於貸款風險控制的角度,也可以起訴同時申請保全凍結股東利潤分紅。

據瞭解,東望時代不僅涉及東陽農商行這一筆擔保貸款,目前還涉及多筆不同銀行的擔保貸款訴訟。

如2月17日,東望時代發佈公告顯示,此前東望時代爲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建設”)貴州分公司在貴陽農商行的6400萬元貸款提供保證擔保,因債務未能及時償還,貴陽農商行方面提起訴訟,在近期的法院判決中,東望時代根據當時的擔保約定,其持有的某區域銀行的股票被司法劃轉後拍賣。

東望時代近年來也在持續推動存量擔保問題的化解工作。東望時代公告指出,公司持續推動存量擔保問題的化解工作,擔保風險敞口整體出現下降趨勢,但在目前宏觀環境下,所有擔保問題的化解無法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