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時限,有助於您的工傷維權!
工傷賠償程序流程多,時間長短不一,如果對時間期限把控不好,一旦錯過就會面臨無法維權的局面。如最常見的工傷認定申請,即用人單位30日、個人一年內提出申請,若錯過後續的工傷賠償無從談起。故瞭解掌握工傷賠償整體流程中涉及的時限是非常重要的。
01
一、何謂時限
時限通常指的是完成某項法律行爲或行使某項法律權利的限定時間。它具有以下特點:
固定性:時限一旦確定,通常是固定不變的,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強制性:時限是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違反時限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權利的喪失或法律責任的承擔。
明確性:時限通常會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了解和把握時限。
02
二、時限類別(按時間長短排序)
1、3日,備案登記。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和受傷職工傷情情況,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事故備案登記。
2、5日,仲裁受理。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7日,鑑定不予受理。不符合勞動能力鑑定受理範圍的,不予受理其鑑定申請,並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鑑定受理範圍且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予以受理,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受理通知書;資料不齊全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待補正後再按照上述受理程序辦理。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逾期未按補正通知要求補正的,按不予受理處理。
4、15日
(1)工傷認定受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工傷認定最短時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不服仲裁訴訟。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期限不提起訴訟,裁決生效,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不服仲裁複議訴訟時間。當事人對於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15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注: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不服鑑定結論再次鑑定時間。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5、20日,工傷認定送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6、30日
(1)用人單位工傷申請時間。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認定的時限是30日內,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算,逾期用人單位將無法申報。
(2)勞動能力鑑定時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7、45日,仲裁時長。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60日
(1)工傷認定一般時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不服工傷認定複議時間。當事人收到工傷認定書後,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同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
(3)勞動能力鑑定時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9、6個月,不服工傷認定訴訟時間。收到工傷認定書後,對於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0、1年
(1)仲裁申請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個人申請工傷時間。工傷事故發生後,單位不予申報時,職工本人、近親屬或工會組織可以代爲申報,申報的時限爲1年,超過1年將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3)傷殘變化複查。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1、50年,工傷資料保存期。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