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出車禍誤認拼裝車遭沒入 屏東農民打官司逆轉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洪姓男子駕駛潘姓男子所有自走式噴霧機,去年7月在萬丹鄉和平西路因跨越道路時發生車禍,被警方認定使用拼裝車輛上路,屏東監理站裁罰並沒入車輛。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該農機爲原廠製造且後續獲農機號牌,並非拼裝車。法院審理認爲,主管機關未能舉證證明屬拼裝車,原處分欠缺合法性,判決撤銷處分,潘男勝訴。可上訴。
洪姓男子駕駛潘姓農民所有的自走式噴霧機,於113年7月16日行經屏東縣萬丹鄉和平西路時,與黃姓男子騎乘的機車發生碰撞。警方到場後,認定潘男的噴霧機屬「拼裝車輛,未經覈准領用牌證行駛」,並依規定移送監理站,最後裁處「車輛沒入」及罰鍰,引起潘男強烈不滿。
潘男主張,該農機是由農業部核可廠商生產,並非拼裝車,當日僅因農事需要,從農地A處移往鄰近B處途中跨越道路,不料遭後方機車追撞才釀事故。事故雙方事後已和解,且該車輛爲原廠設計,並無改裝。事後他補辦農機使用證與號牌,獲公所審查通過,證明屬合格農機。
屏東監理站則依規定認爲,該車輛在事故當時尚未懸掛農機號牌,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屏東縣農用拼裝車管理自治條例》,因此舉發並裁罰。
法院審理後指出,潘男於事故後雖才取得農機使用證,但該證件由主管機關核發,內容載明廠牌、型號、引擎號碼均正確,足證車輛非拼裝車。監理站未能提出相反證據證明該農機經過任意改裝或屬拼裝車,僅以事故當時未領牌照推定,並不足以成立。
法院認爲,車輛是否爲拼裝車,應依實質定義判斷,而非僅以「未領牌照」作爲依據。由於處罰機關舉證不足,將合法農機認定爲拼裝車並裁罰沒入,顯屬不當。因此判決撤銷監理站原處分,潘男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