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免徵遺產稅 列管五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衆繼承農業用地並申請免徵遺產稅後,若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將該土地出售或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將喪失免稅資格,國稅局可依法補徵原已免納的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業用地若符合農業使用條件,可經稽徵機關覈准免徵遺產稅,不過該條規定也明定,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簡稱承受人)在繼承日起五年內,將該農業用地移轉他人,或未持續作農業使用,應繳回原免課徵之稅款。

南區國稅局說明,農業用地免稅案件經覈准後,稽徵機關會依規定列管五年,如在列管期間內發現該農地移轉或未符合農業使用條件,將發函通知承受人限期回覆原所有權登記,並恢復農業使用,若承受人逾期未依通知辦理,將視爲不符免稅要件,依法補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大華2023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小華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該筆農地符合農業使用條件並適用免稅,但後續經國稅局調查發現,小華2025年5月出售該土地,雖經限期通知回覆登記並恢復農用,但小華未依限辦理,導致免稅條件不成立,就須補徵原先免徵的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移轉情形都會導致追稅。根據法規,若承受人在五年內死亡、土地被依法徵收,或主管機關覈准土地變更爲非農業使用,則不影響原免稅資格。

除上述情形外,任意移轉或變更土地用途可能都會面臨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