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條例》公佈
微信公衆號“司法部”消息,2025年7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13號國務院令,公佈《農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在內的農村公路,是我國公路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在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步伐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公路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提高治理能力,實施好新一輪農村公路提升行動,持續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我國農村公路建設成效顯著。截至2024年底,全國農村公路總里程達到464萬公里,佔全國公路總里程的84.5%,形成了遍佈農村、連接城鄉的農村公路網絡,農村地區出行難問題得到歷史性解決。與此同時,當前農村公路發展仍面臨不少問題挑戰,特別是農村公路技術等級總體偏低,路網質量有待提升,管理養護短板較多,安全保障亟需加強,服務功能需要進一步拓展。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農村公路專門行政法規,從制度層面爲促進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更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提供保障和支撐。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四好農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點:一是立足農村公路發展實際,準確把握農村公路定位,體現農村公路特色,適應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二是聚焦突出問題,重點圍繞提高農村公路路網質量、加強管理養護、提高運營水平、強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着力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三是注重制度銜接,處理好《條例》與《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關係。
問:《條例》如何體現支持和保障農村公路發展的政策要求?
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文件要求,《條例》將支持和保障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作爲立法重點。在發展導向上,《條例》規定,農村公路是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農村公路發展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與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的有關要求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堅持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重,逐步完善全域覆蓋、普惠共享、安全適用、便捷高效的農村交通基礎設施網絡。在責任落實上,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發展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國務院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監督。在要素保障上,明確農村公路發展資金以公共財政投入爲主、多渠道籌措爲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落實由其承擔的農村公路發展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支持、引導多種方式籌措資金;用地保障方面,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涉及土地和空間使用的合理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系統統籌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用地管理要求。
問:《條例》如何推動農村公路路網質量提升?
答:針對農村公路技術等級總體偏低、路網質量有待提升的問題,《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以提升路網質量爲重點,推動路網提檔升級、優化結構;路網密度不足的偏遠山區、邊疆地區等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有序推進路網延伸,提高路網通達水平。二是明確新建農村公路應當符合規定的公路技術等級要求;現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農村公路應當升級改造爲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升級改造。三是明確農村公路建設選用的具體技術等級及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結合地形條件、預計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與農村公路特點相適應的技術等級及其技術指標體系。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答:農村公路線路長、分佈廣,管理養護工作難度較大。《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着力健全完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推動形成切實可行的長效機制。管理方面,明確村道建築控制區範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劃定,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管理;要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農村公路超限運輸行爲的治理力度;針對實踐中較爲常見的建設工程重型載貨汽車將農村公路作爲施工便道等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情形,要求建設單位與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明確根據農村公路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農村公路沿線設置相應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要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整治。養護方面,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並明確了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的組織實施主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納沿線農村居民參與,鼓勵、引導專業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參與農村公路養護;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問:《條例》在強化農村公路安全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爲提升農村公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羣衆出行安全,《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安全保障制度。一是針對農村公路安全管理薄弱環節,要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日常巡查;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以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平交路口、橋樑隧道、穿村過鎮等路段爲重點,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二是針對農村公路防災抗災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農村公路應急保障和防災抗災能力建設,組織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災害監測預警等方面的責任。三是加強宣傳教育,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沿線居民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提升農村居民交通安全和愛路護路意識。
問:《條例》如何發揮農村公路在服務鄉村全面振興方面的作用?
答:爲了拓展農村公路服務功能,更好發揮農村公路在服務鄉村全面振興方面的作用,《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與國道、省道建設銜接協調,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農村公路與沿線的配套設施、產業園區、旅遊景區等實現一體化建設,促進農村公路建設與鄉村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同時,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勵機制,加快農村貨運物流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農村客運可持續運營,促進農村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融合發展。
問:爲確保《條例》順利實施,有關方面還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爲確保《條例》順利實施,交通運輸部將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對《條例》的立法目的、重要意義、核心內容等進行全方位宣傳解讀,爲《條例》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及時制修訂《條例》配套規章制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發展農村公路的立法和政策體系,進一步細化落實《條例》相關規定。三是加強指導監督,指導督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部門嚴格落實《條例》規定,統籌研究解決《條例》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條例》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13號
《農村公路條例》已經2025年6月27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5年7月16日
農村公路條例
第一條 爲了推動農村公路高質量發展,適應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 農村公路是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國家綜合採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第四條 農村公路發展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與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的有關要求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堅持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重,逐步完善全域覆蓋、普惠共享、安全適用、便捷高效的農村交通基礎設施網絡。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發展承擔主體責任,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村公路發展支持措施,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農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六條 農村公路發展建立以財政投入爲主、多渠道籌措爲輔的資金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安排應由其承擔的農村公路發展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
國家鼓勵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以及綜合開發運營農村公路相關資源、權益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發展資金,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與農村公路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引導社會資本依法參與農村公路發展。
第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以提升路網質量爲重點,推動農村公路路網提檔升級、優化結構。
農村公路路網密度不足的偏遠山區、邊疆地區等,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有序推進路網延伸,提高路網通達水平。
第八條 新建農村公路應當符合規定的公路技術等級要求。
現有農村公路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應當升級改造爲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農村公路升級改造。
農村公路建設選用的具體技術等級及其主要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結合地形條件、預計交通流量等因素確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與農村公路特點相適應的技術等級及其技術指標體系。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與國道、省道建設銜接協調,促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農村公路與沿線配套設施、產業園區、旅遊景區等一體化建設,統籌農業生產、鄉村旅遊等需求,促進農村公路建設與鄉村產業發展有機融合。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涉及土地和空間使用的合理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系統統籌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用地管理要求。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合理選址,優先利用現有道路改建或者擴建,不佔或者少佔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第十一條 對符合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等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相關程序。
第十二條 村道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劃定,建築控制區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道、鄉道兩側的建築控制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劃定範圍並實行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農村公路超限運輸行爲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運輸車輛違法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不屬於超限運輸的建設工程重型載貨汽車確需將農村公路作爲施工便道或者在一定時期內集中通行農村公路,可能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採取合理規劃行車線路、控制車輛載荷、加固改造通行路段等防護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及時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根據農村公路保護管理需要,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沿線設置相應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覈,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投入使用前設置地點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採取措施,開展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整治,持續優化農村公路路域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責任制,明確並支持、督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財政支出責任,加強農村公路資產管理。農村公路與鄉村旅遊等經營性項目一體化開發的收益可以用於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和評定,並將檢測和評定結果作爲實施農村公路養護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按作業性質分爲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
縣道的養護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鄉道、村道的養護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或者交由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納沿線農村居民參與,保潔、綠化等相關工作可以由農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統籌用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領域公益性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
國家鼓勵、引導專業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參與農村公路養護,推動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長效機制,提高養護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公路日常巡查;發現公路坍塌或者有坑槽、隆起等影響安全通行情形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誌並組織修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平交路口、橋樑隧道、穿村過鎮等路段爲重點,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交通事故易發的農村公路平交路口、穿村過鎮路段等地點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設置車輛減速裝置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應急保障和防災抗災能力建設,組織落實農村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災害監測預警等方面的責任。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農村公路中斷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搶通;難以及時搶通的,應當設立警示標誌併發布繞行路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對農村公路沿線居民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愛路護路宣傳教育,鼓勵、引導將愛路護路有關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增強農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勵機制,加快農村貨運物流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農村客運可持續運營,促進農村客運、貨運物流、郵政快遞融合發展,拓展農村公路服務功能,提升農村公路服務暢通城鄉經濟循環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公路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村道除適用本條例規定外,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