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資格大清查剉咧等 「地面型光電設施」不得作爲農保土地
地面型太陽能設施設施不得作爲農民加保土地,農民應提供其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農地,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參加農保,否則應予退保。(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府本月初接到農業部2份公文要求針對農民參加農保土地出租他人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以及設置光電設施二項進行農保資格清查,經農業部重新計算確認,雲林縣清查人數爲3204人,65歲以上老農農保資格不受影響,雲林縣府今(19日)公佈審查原則。
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農業缺工及高齡問題嚴重,政府一方面鼓勵青農返鄉務農,卻大舉清查農保,除不利青年農民承租土地,也衝擊農地使用率,甚至可能加速產生違規轉用情事,建請中央政府基於扶植青農以及維護農地農用政策,研議放寬清查標準。
雲林縣府農業處指出,中央由2019年至2022年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勾稽出非農保本人申領,恐有出租予他人耕作且未實際從事農作情事,列爲農保資格清查對象。
農業處指出,其中有2種情形仍可保有農保,即農保被保險人與天災救助申請人爲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農保資格符合。 另一種情況是,農民另外同時持有或承租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符合農保審查辦法規定的農業用地,農保資格也符合。
不符合上述這兩點者,土地出租他人並且承租戶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將喪失農保資格。
至於設置光電設施的農保土地,雲林縣有2種型態,一是畜禽舍屋頂型、漁電共生地面型;二是基於減緩地層持續下陷、或防止受污染農業用地栽植農作物,未結合農業經營使用的地面型光電設施。
農業處指出,畜禽舍屋頂型、漁電共生地面型若仍有農業生產事實者,農保資格符合。廢棄農寮、魚塭等已無實際農業生產事實,農民須同時持有或承租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業用地,才能保有農保資格。
近年雲林縣沿海不少農地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農業處表示,此類型設施不得作爲農民加保土地,農民應提供其他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農地,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加保,否則應予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