孽子要給房才願照顧 還逼手足拋棄繼承!病媽氣炸趕出家門

不孝子要房才願照顧,還逼手足拋棄繼承!病媽氣炸將他趕出家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與丈夫育有5名子女,小萱在1982年買了房地供一家人同住。長子阿國(化名)在1993年搬離,直到1996年小萱因中風等疾病,導致行動力較差,丈夫過世後,阿國就帶着妻小,以照顧她爲由搬回來。小萱後又因右手骨折住院手術,阿國竟要兄弟姊妹拋棄繼承,才願意照顧她,小萱爲此感到心寒,憤而訴請阿國搬出並遷讓房屋。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她的身體已經狀況越來越差,2015年因右手骨折住院手術後,出院時就暫住在養護中心,她曾與孩子們協商後續照顧,但阿國卻要手足們籤立拋棄繼承文件,而且要求她移轉房屋所有權及給付所有現金,他才願意分擔照顧責任及照顧費用。

小萱難過地表示,她聽聞後極度失望憤而拒絕,後續則因行動不便就長期入住養護中心,這段期間阿國也甚少探視,養護中心的相關費用及醫療費等,均是她用自己的存款支付,迄今已支付228萬元,存款幾乎花用殆盡。

不滿長子阿國佔用房屋迄今,導致她無法使用房屋,也無法出租房屋並收取租金維生,她長期支付安養中心費用也讓存款所剩無幾,先前曾請阿國遷讓返還房屋,但卻遭不予理會,而她在2023年因遍尋不着房地所有權狀正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但阿國卻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指稱他持有房地的權狀正本,導致地政事務所駁回她換髮權狀的申請,因此她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應於指定時間前返還權狀,並於指定時間前遷讓返還房屋,阿國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置之不理。

法官認,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爲返還之請求。」。是借貸目的使用完畢,借貸契約不待終止,即歸消滅,此係使用借貸消滅之當然原因之一,與借用人是否已受返還之請求無關。

法官考量,阿國與妻小搬回家居住,是基於小萱與阿國間的使用借貸契約關係而佔用,使用借貸之目的,是要由阿國養護照顧小萱的生活起居。而小萱自2015年5月起就住在養護中心迄今近10年,因此阿國已無繼續居住該房屋,以養護照顧小萱生活起居的必要,堪認依借貸之目的,業已使用完畢。

法官審酌,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雙方就房屋的使用借貸關係,已當然歸於消滅,阿國已無繼續佔用房屋的正當權源,而屬無權佔用。因此,小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70條第1項前段,請求阿國應將房屋內的個人物品清空,並將房屋遷讓返還,及應將戶籍遷出,即屬有據,而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