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300萬外銀女副總的實例:僱主發現勞工上班時間兼職,解僱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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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柏毅律師

一、案例:

根據2025年6月間相關新聞報導,有一名外商銀行的資深女副總,年收入上看300萬元,任職期間卻隱瞞公司偷偷在外兼職多份工作,被公司發現未誠實申報取得同意,並有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的行爲,因此遭到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該名副總主張公司是違法解僱,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但仍被法院判決敗訴。到底,這個案例中,該名副總的行爲是哪些關鍵部分,受到法院認爲是違規情節重大呢?

二、解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1.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懲戒解僱)。

2.至於什麼情形會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法院會就勞工違規行爲的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僱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如果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是嚴重影響僱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僱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僱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的話,法院就會傾向認定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1894號、109年度臺上字第2385號判決參照)。

3.本案例特別的地方是,法院判決理由尚提醒,勞工對僱主負有維護僱主利益之忠誠義務,而所謂維護僱主利益的義務,例如必須遵守勞工保護法令的作爲義務、不得爲對僱主做出有害行爲的不作爲義務,且所謂僱主利益,不僅包括一時金錢得失之利益,也包括企業所維護之企業經營價值文化及企業管理紀律等。如勞工違背忠實提供勞務義務或忠誠義務,已達到嚴重影響僱主對事業統制權及企業秩序之程度,足以認定勞動關係受嚴重之干擾而難以期待繼續,有立即終止之必要,自可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僱主得懲戒解僱。

4.本案例的違規事實包括,公司制定有「利益衝突」相關規範,其中規定員工如有兼職行爲,必須先向公司申報,取得同意,公司並設有個人關係利益衝突申報之機制,但該名副總於任職期間,卻有未完整誠實申報其在家族企業兼職及持股情形;且公司並發現,該名副總有多次利用上班時間,聯繫處理兼職工作,甚至利用其職務之便,在公司內安排與出席會面等圖利行爲。

5.法院因此認爲,該名副總違反公司的利益衝突、外部活動規定,未誠實申報兼職及持股,並利用其職務之便,犧牲公司利益於上班時間,辦理相關圖利行爲,顯有損於僱主利益,難以期待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因此判決公司解僱合法。

三、結論

本案例的法院判決並不是要完全禁止勞工兼職的可能性,而是要注意,勞工對僱主負有忠誠義務,所以當僱主爲了控制經營風險、維護企業秩序與利益,設有利益衝突申報與迴避機制時,勞工務必遵守,以免有未經僱主同意的兼職甚至競業行爲,同時當然也不能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司無關的私人事業行爲,以免因爲違反忠誠義務,受到僱主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