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女副總年薪300萬「偷兼差7份工」被抓包 外商銀行直接炒魷魚
▲女副總裁示意圖,圖與本人無關。(圖/CFP)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臺北地方法院近日對一起勞資訴訟案作出判決,該銀行的資深副總裁小美(化名)指控外商銀行不當解僱,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然而,法院認定被告解僱合法,駁回小美的訴訟及相關請求,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美自2012年9月起任職外商銀行,並於2020年升任資深副總裁,月薪高達21萬8554元,年薪保障14個月薪資,總額超過300萬元。此外,小美未經公司同意,兼職6家公司董事與1間寺廟的監察人。
小美於2023年5月30日接獲直屬主管通知,因其未申報家族企業兼職與利益衝突,違反公司內規,遭解僱。翌日,小美向人資部門詢問解僱理由,對方纔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進一步補充原因。該條款規定,勞工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小美的主張,她早於2019年前後及2023年3月已坦承申報疏漏,並補行申報完成,且獲公司覈准。然而,外商銀行指出,小美多年來未誠實申報其兼職及持股,且於職務期間利用上班時間處理家族相關業務,牽涉利益衝突,影響公司風險控管。
小美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外商銀行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支付薪資21萬8554元,以及每年額外給付43萬7108元,還要求公司按月提繳900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
法院調查發現,小美自2016年至2023年期間,擔任多家家族企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但未依公司規定完成年度申報,且部分申報內容不實。此外,小美利用資深副總裁職務之便,於上班時間處理家族企業事務,包括協助外匯交割、匯款安排等,明顯違反工作規範。
法院認爲,小美的行爲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且外商銀行作爲高度監管的金融機構,對員工利益衝突的管理尤爲重要。基於「情節重大」及信任基礎喪失,外商銀行解僱小美符合勞基法規定,且未超過法定30日除斥期間,判小美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