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300萬外商銀行女副總「兼家族企業7職位」 遭直接炒魷魚

知名外商銀行女副總因「兼家族企業7職位」遭直接炒魷魚。(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年薪超過300萬的知名外商銀行資深副總小惠,因擔任家企業董監事多年,卻申報不實,甚至在上班時處理家族企業工作,遭到銀行通知解僱,小惠認爲她當初僅是疏漏未申報,且未損及公司利益,公司卻回溯過去無故解僱,因此提告公司不當解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審理後認爲,銀行爲高度監管機構,對員工管理相當重要,因此判決解僱合法,駁回小惠請求,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惠在外商銀行工作10餘年,自109年擔任資深副總裁,月薪爲新臺幣21萬8,554元,但小惠向法院提告,公司於113年5月30日以LINE通話稱她外部活動沒有取得事前核準、申報不完整,違反公司內規予以解僱,公司表示她掛名自己家族企業董監事,未經事前核準、有違公司內規。

但小惠認爲,她因疏漏申報家族企業掛名情事,早於108年前後與113年3月坦承有疏失,並同時補行申報完畢,並得到被告公司之「覈准」。公司竟然「追溯」早已覈准之事爲解僱事由,有違正當信賴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小惠認爲,她疏漏申報家族企業掛名職務一事,頂多算「初犯」、「無故意」,在職約12年期間表現良好、未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害、更無獲利,她也坦然面對自己之「疏失」並非情節重大,公司可採取較低程度之降薪降職等合理懲戒手段,抑或加強教育訓練管理,卻直接就解僱她,讓她無法接受。因此請求公司自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支付薪資21萬8554元,以及每年額外給付43萬7108元,還要求公司按月提繳9000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

法官調查後發現,小惠多家家族企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但未依公司規定完成年度申報,部分申報內容不實。且於上班時間處理家族企業事務,包括協助外匯交割、匯款安排等,明顯違反工作規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外商銀行作爲高度監管的金融機構,對員工利益衝突的管理尤爲重要,因此解僱符合勞基法規定,且未超過法定30日除斥期間,判小惠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