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母女遭詐輕生 警涉加工自殺不起訴

臺北市內湖區一對母女因遭一千二百萬元投資詐騙報警,承辦劉姓警員電話聯繫時被認爲語涉嘲諷,母女事後輕生,遺書提及此事;警方事後將劉記一大過,並依加工自殺罪函送士林地檢署,同時送懲戒;檢方認爲,劉處理過程態度不佳,但未有唆使犯意,雙方已達成修復式司法,死者兒子接受道歉並撤告,以罪嫌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劉姓警員,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受理五十五歲寧姓婦人和廿九歲曾姓女兒遭詐案件,因有案情待釐清,同年月六日上午致電要求製作二次筆錄,半小時內打三次電話都沒接聽,第四次撥打接通前,劉員自言自語稱「不會已經自殺了吧」。

寧母接聽,劉員脫口說「喔,原來妳還活着」,詢問案情時提及「那傢伙都來坑妳了,借一七○萬要還二五○萬」、「正本妳把它燒掉囉?不會吧」等語,被害人聽聞後疑因此萌生不好念頭,劉員當天第五次打電話未接聽,兩天後母女被發現陳屍住處。

劉員偵查時否認犯行,稱制作筆錄時母親有哭泣、女兒情緒低落但還算穩定;要做二次筆錄時,打好幾通電話都沒接通,想起寧母製作筆錄時很傷心,猜想是否有想不開情緒,才自言自語脫口說是否想不開等語,當下沒有唆使輕生犯意。

檢察官認爲,劉員與母女對話雖有輕佻情事,但言詞間未有任何唆使之意,死者遺書脈絡有透露對案件處理不滿,但死因應不是出於劉言語教唆。

檢方考量劉事後與死者兒子進行修復式司法、雙方和解,死者兒子也接受道歉,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定罪嫌不足。

懲戒法院今年四月開庭,第一審認爲,劉員身爲警察未能以誠懇態度受理報案、關懷被害人,讓人民喪失對政府機關信賴,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衡酌他與寧母家屬完成修復式司法、歷年考覈與獎懲紀錄,判休職六月。

內湖警分局表示尊重與感謝,未來將以此爲鑑精進警務工作,努力重建與提升民衆對警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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