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爲照顧女兒請5天育兒假遭拒,仲裁後獲賠償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5月13日,江蘇高院聯合省人社廳發佈2024年度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員工張某爲照顧兩歲女兒,申請5天育兒假,遭公司拒絕。張某申請仲裁,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最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張某在某公司工作,2021年4月其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張某請休育兒假,某公司批准其休假5天。當月,張某以家中突發變故致幼女生病無人照看爲由,再次申請5天育兒假。公司以訂單任務緊爲由不準假,雙方多次協商均無果。張某自5月22日起未到崗,陪護女兒前往醫院治療。公司認爲,勞動者未獲准假即不出勤屬曠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5月24日,公司以張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週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育兒假。本案中,張某的請假事由具有正當性,雖在請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應當區別於無故曠工行爲,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因訂單任務緊而不準假的情形,因此仲裁裁決某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2024年10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明確,加大對生育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生育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等生育假期落實到位。《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蘇省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進一步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週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作爲近年來我國新增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育兒假制度成爲推動社會經濟政策與生育政策銜接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勞動者平衡家庭和工作的關係,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對促進女性平等就業、打造和諧家庭關係等具有積極意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育兒假權利,妥善處理用工管理權和勞動者休假權利保障之間的關係,不得隨意剝奪或者變相限制勞動者休假權利,通過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營造公平、公正、人性化的用工環境,助力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和生育友好型社會。本案爲用人單位落實地方育兒假政策以及勞動者依法主張休假權利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