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嚴查違規動火作業,11人被行拘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寧宮新 王思超 梅震華 記者 顧元森)今年以來,南京警方依法對違規動火作業和飛線充電引發火災的行爲進行查處,共辦理相關案件21起,行政拘留11人。

3月17日16時許,六合區某體育場館失火。經查,系施工負責人王某安排工人史某和劉某,在體育館樓頂違規使用明火進行防水施工,因噴火槍火星飛濺點燃雜物引起失火。公安機關依法分別對三人給予行政拘留2日的處罰。

4月14日19時許,溧水區永陽街道一小區發生火災。經查,小區居民馮某爲電動車飛線充電,過程中電氣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一輛電動車損毀,一輛電動車損壞。公安機關依法給予馮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5月26日14時許,江寧區土遠路一農副產品大棚內,施工人員胡某等人違規使用電焊作業引起火災,造成財產損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胡某行政拘留12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儲存場所;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條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火災後阻攔報警;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等其他相關情形,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