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K他命抵9千債務重判7年6月 「販賣」關鍵是他僅6千買入
陳姓男子積欠廖男9千元債務遭催債,但無現金可還,陳男以2包第三級毒品K他命抵銷債務,堅稱是「轉讓」,但法官查出陳購入毒品是6千,卻抵9千元債務,有明顯價差,認定有營利意圖,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罪重判陳7年6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積欠儥主廖男9千元,但廖一直催討沒有結果,陳男手機通訊軟體與廖男商討以K他命抵銷債務,去年10月26日下午3時7分許,陳男將2包K他命交付廖,雙方同意抵銷9000元債務。
陳男向法官說,他自己有在吃K他命,所以拿毒品還債,不是想要賺價差。陳男的辯護人主張,因陳男欠廖男錢,廖一直催討欠款,陳男當時有還款壓力,所以纔會想說用手上自己施用的K他命去抵債務,當下交付毒品時,並沒有去精準的秤重,主觀上想法是說能夠抵多少債務就抵多少債務,也沒有事前跟廖說好要抵多少錢,陳男的行爲並沒有營利意圖,僅構成轉讓毒品罪。
法官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販賣」,指有償的讓與行爲,包括以金錢買賣或抵償債務等態樣在內,只要行爲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毒品換取金錢或免除其應負債務等行爲即構成。
法官指出,廖男曾向陳男表示「9不到」,可推知原本約定以K他命抵9000元債務,雖後續有討論是否要補,但陳男坦承該債務後續就沒有再處理,廖也表示已抵償,可認定雙方合意抵償金額即爲9000元,並已全額抵償。
但法官查出,陳男在法官審理時自承是以6000元購入K他命,但卻以該K他命抵償9000元債務,有明顯價差,認爲陳男主觀上具有營利意圖,行爲屬販賣行爲,有最高法院判決可參,構成販賣無疑。
一名律師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而轉讓三級毒品的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的規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轉讓兩者刑度差很多。
男持K他命抵9千元債務重判7年6月,法官認定「販賣」關鍵是他買入僅6千。示意圖/警方提供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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