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其他公司名義銷售建材,法院:隱瞞經營主體構成欺詐

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消費者訂購鐵藝樓梯遭遇“偷樑換柱”,商家冒用其他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最終因欺詐行爲被判三倍賠償。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建材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銷售者王某退還消費者劉某預付訂金5000元,並賠償損失54000元。該案現已生效。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21年10月,劉某在王某經營的建材店鋪訂購了一套總價18000元的室外鐵藝樓梯。雙方簽訂《定/銷貨單》,單據加蓋“北京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印章,王某收取5000元訂金。同年11月,王某送貨後未經劉某確認,直接在劉某家地磚上打孔安裝。劉某驗貨發現,實物顏色、材質均與展廳樣品及合同嚴重不符,要求退換遭拒後,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並非其聲稱的“北京某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員工或代理商,所售產品也非該公司生產。王某通過冒用公司印章、提供虛假名片等方式,使劉某誤認爲其具有正規資質,構成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欺詐是指行爲人故意欺騙他人,致其陷入錯誤判斷並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故意隱瞞真實經營主體,導致劉某對產品品牌、質量產生誤判,直接影響交易決策。法院認定王某行爲符合欺詐構成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存在欺詐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因涉案商品總價18000元,法院判決王某退還5000元訂金,並賠償三倍價款54000元。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院提醒,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衆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日趨加強,銷售者更要誠信經營,加強合規意識、風險意識。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