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IG帳號」逼少女找前男友嘿咻5次 他只因拍私密照被判刑
少女被一組陌生照IG帳號脅迫,不與前男友發生性行爲,便散佈裸照。(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彰化16歲少女與男友分手後,竟收到一則陌生IG號傳訊,自稱是前男友的朋友,要求她與前男友發生性行爲,若不從,便要散佈手中握有她的裸照,少女擔心裸照被散步,便找上前男友發生5次性行爲,且其中一次還拍下性影像;一、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爲少女與前男友發生性行爲,無證據顯示被前男友脅迫,最終前男友犯拍攝少年爲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須賠償少女與其父母共10萬元。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強(化名)2019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子阿芳(化名),兩人於10月間交往能男女朋友,但兩人後來感情問題發生爭執,沒想到,阿強竟透過一組陌生IG帳號傳送訊阿芳,並自稱是阿強的朋友,要求阿芳與阿強發生性行爲,不然就要散佈女友的裸照
於是阿芳於2020年4月間傳送訊息給男友邀約到摩鐵發生性行爲「我是真的沒辦法才密你...任務我必須做」、「另一邊是你...需要有你才能完成的意思」,雖阿強回覆「那是妳的事情」、「跟我有什麼關係」、「我沒辦法」,最終兩人便到摩鐵發生性行爲,且阿芳也被提議拍攝肛交畫面,由於阿芳擔心自已的裸照被IG陌生帳號散佈,總共找了男友到摩鐵發生性關係5次。
阿芳表示,自己有主動傳送裸照給男友,但後續的行爲非自願;對此,阿強否認犯案,表示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無需脅迫手段,阿強也坦承知道有IG帳號要公開女友的裸照,逼女友看自己性交,但自己不是該帳號本人,而是曾經有球友借用手機申辦IG帳號。
一、二審法官認爲,阿芳與阿強發生5次性行爲,顯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阿強有違反阿芳意願性交,且阿芳發生性行爲時已經16歲,具備性自主權,因此盼阿強無罪,但拍攝性行爲的畫面,犯拍攝少年爲性交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民事賠償部分,阿強須賠償阿芳6萬元,賠償阿芳父母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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