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杉資本因私募業務違規被出具警示函

根據深圳證監局在2025年7月30日發佈的決定,深圳市萬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及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該公司的相關行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具體爲第四條第一款。深圳證監局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深圳市萬杉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了這一監管措施。

如對該決定不服,該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