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施行!福州公積金政策調整!

日前

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

《關於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

對現有住房公積金政策

進行了優化調整

通知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福州新舉措

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

關於繳存管理事項

允許困難企業降低繳存比例

困難企業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不低於1%(含),比例取整數。

1.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同一年度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

2.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困難企業每次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由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批。

企業降低繳存比例到期後,應當恢復至正常繳存比例,期間低於正常繳存比例的部分無需補繳。

歷史欠繳補繳比例

單位補繳職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積金,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或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按不低於5%(含)繳存比例補繳。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的困難企業,在批准期限內可按批准比例補繳。

異地轉移接續

職工在公積金中心設立個人賬戶並正常繳存的,可申請將異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轉入該賬戶。

關於提取管理事項

放寬提取間隔

除銷戶類、提前結清貸款類提取外,職工每月可申請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職工申請償還省外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提供購建房所在地的戶籍證明、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或社保繳存憑證。

其他提取規定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家庭名下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情形處理:

1.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逾期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申請;

2.辦理銷戶類(除退休提取外)提取業務的,賬戶餘額應優先用於償還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關於貸款管理事項

規範貸款基本條件和年限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且所購住房應具有完全產權(政策性住房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積金貸款以年爲單位,可貸年限與共同還款人年齡之和不超過75年。磚混結構住房的房齡加貸款年限可延長至50年。

完善連續繳存時間認定

職工因工作變動,原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未轉移的,經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繳存證明,原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可合併計算,中斷時間在 3個月(含)以內的,視爲連續繳存。

降低異地貸款門檻

當公積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個月的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時,暫停受理異地繳存職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當公積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個月的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在90%(含)以下時,異地公積金貸款職工與本地公積金貸款職工享有同等權益。

關於投訴補繳事項

職工投訴單位未履行住房公積金建繳或足額繳存義務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與被投訴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訴求期間工資收入情況證明等材料。被投訴單位工商註冊地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同時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以往相關規定與《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福建省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項調整支持

困難企業惠及廣大職工

此次政策規範涉及

繳存、提取、貸款、投訴補繳等事項

一是規定困難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二是規定歷史欠繳的補繳比例;

三是明確異地轉移接續事宜;

四是非銷戶及提前結清貸款類提取業務間隔縮短,按月辦理;

五是簡化職工償還省外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材料;

六是規範未結清公積金貸款職工的提取行爲;

七是規範貸款基本條件及年限;

八是完善連續繳存時間認定;

九是降低異地貸款門檻;

十是規定投訴補繳受理材料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問題解答

政策調整後

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

針對一些常見問題進行了解答

1.公積金多久可以提取一次?

政策發佈後,除銷戶類、提前結清貸款類提取外,職工每月可申請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2.職工在繳存中心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可以辦理銷戶類提取嗎?

可以辦理銷戶類提取業務,但賬戶餘額應優先用於償還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剩餘部分才能提取到職工銀行賬戶。

退休提取不受此條款限制。

3.異地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是否受資金狀況影響?

受影響。當公積金中心上季度中有2個月的個人住房貸款使用率在90%(不含)以上時,暫停受理異地繳存職工(除福州都市圈外)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記者 江海/文

新媒體編輯 陳翔茹

監製 管慧 邱泉盛

福州晚報新媒體出品,綜合福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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