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賴總統的聯翩浮想?
賴總統突然決定要對全體國民連續做十場「團結國家」的講話,像一位內閣制國家的虛位元首一樣,一方面反映他的少數政府真的什麼正事都做不了,另一方面也可能看到世界這麼亂,而生安定人心的念頭。這已經是乍見非常之事能做的最好理解。可惜聽完首講,還是不知道他想表達什麼。
他花了很多時間論證臺灣按國際法(或國家理論)可以是一個國家,從很多民調結果來看,大部分臺灣人也認爲臺灣是一個國家。但決定臺灣是不是國家的,只能是臺灣適用的憲法。這是一個法律的應然問題,不是科學的實然,更不是每個人民的主觀認同足以改變。就像交通法規設定了馬路紅綠燈的時間長短,它可能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論,也不符合用路人普遍的感受,但在修法以前,你只能接受法定的時間。國際法雖然也是法律的一種,但除非憲法把特定國際法的內容寫進去,談到國家的組成,當然不能用國際法來否定或改變憲法。
我們的憲法明定中華民國由中國固有疆域上的國民組成,這部一九四六年底通過於南京國民大會堂的憲法,是由各地推派代表(含臺灣省十八位)集會制定。只是它很快就遭到新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廢棄,只在臺灣一地繼續實施,在內戰狀態未結束前,中華民國政府只能依據憲法所賦統治權「戡亂」,國際法上,聯合國也還繼續支持我國政府的代表權一直到一九七一年。此後這個已對大部分領土和國民喪失事實統治權的「國家」,法理的正當性無疑每下愈況。
此所以到了一九九○年朝野在國是會議上決定走向完全民主時,實際上即面對建立新國家或以分治而附條件保留統一可能的中華民國兩種選項,也就是制憲還是修憲。國是會議通過由第一屆國大完成第一階段的所謂程序修憲,也就是爲在自由地區選出實質修憲的國民大會催生,選擇的就是後者。當一九九一年底由臺澎金馬選出第二屆國大代表時,其接續的實質修憲即可且僅能反映臺灣人民對於只在臺灣行使統治權的共識,不再也無權對大陸行使任何統治權,完全複製了二戰後在西德創造的分裂國家憲法模式。這個保留了中華民國國號的國家和一般國家真正不同之處,就在原始國家的繼續存在,不因統治權收縮而改變,從而保留了再統一的「可能」,但又僅明文禁止「分裂國土」,卻沒有對於是否及如何統一有明確誡命。
這個在國是會議取得高度共識的新國家定位,從接着舉辦的首次國大普選,主導此案的國民黨打破新興民主必在第一次普選淘汰前威權政黨的鐵律,贏得國大八成席次,並接續贏得以後的立法院選舉達十餘年,足見人民對於此一分裂國家模式的高度認同。更重要的是,在此後的六次修憲,除了前兩次國民黨有主導優勢外,其他四次,包括了實質上由人民直接決定的第七次「任務型國大」,民進黨縱未主導也有絕對的杯葛優勢,卻都完全沒有提案改動此一特殊國家定位。
儘管在民進黨全面執政的那八年,教育部門和媒體對於「中國—臺灣」開始做大量的概念偷換,但在增修條文基礎上大幅調整的中央地方體制,從兩岸條例、國籍法、戶籍法、入出國法等,仍近於百分百的落實了此一國家定位:上海青年在臺灣罹難沒有國賠法針對「外國人」條款的適用,兩岸事務到今天也還沒有轉移到外交部,臺灣省建制從弱化到形式化到徹底虛化,就是沒有正式撤廢!兩岸條例儘管作了不少提高「韌性」的修正,但屬於此一模式軸心的第二條從來沒有半點改動,儘管這樣的調整同樣只需要二分之一的多數!顯然民進黨比誰都清楚兩岸政治的禁區在哪裡。
賴總統現在花這麼大力氣強調臺灣從歷史、人種、文化、認同來看都不是中國,到底要做什麼:讓青鳥去做義和團?大搞臺灣的麥卡錫主義?或者真的想制憲了?(作者爲政大講座教授)